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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FII及RQFII持股比例提至30%
    2014-03-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王璐 ○编辑 邱江
      郭晨凯 制图

    上交所发布QFII和RQFII证券交易实施细则

      ⊙记者 王璐 ○编辑 邱江

      

      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即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即RQFII)的证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上海证券交易所于3月19日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根据《实施细则》,所有境外投资者的持股限制由20%提高到30%,单个境外投资者的持股限制不变。

      2002年11月,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启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的试点工作。上交所于2002年12月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做出了具体规定。为进一步吸引境外长期资金,增强国内市场信心,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和对外开放,中国证监会分别于2012年7月、2013年3月发布了《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此次,根据上述规定内容,上交所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了相应修订。

      对比来看,新发布的《实施细则》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鉴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在投资运作、持股比例、监管要求等诸多方面均较近似,因此上交所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一并纳入《实施细则》的规范范围,并将名称修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

      二是放宽运作限制。首先放宽了投资范围。在当前资本市场加快对外开放的背景下,适当放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范围的时机已经成熟,新的《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以列举形式规定了其可投资于上交所的交易品种,除股票、债券、基金、权证外,新增了优先股、政策性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国债预发行交易等新品种。其次是放宽持股比例限制。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修订内容,新的《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将所有境外投资者持股限制的预警值由16%提高到26%,单个境外投资者的持股限制不变。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调整为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同时,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此外,完善了监管制度。一是明确对合格投资者名下实际投资者的监管要求。新的《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明确,若发生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上交所可要求合格投资者及时报告名下实际投资者证券交易及其持股情况。同时,第十三条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向其名下的实际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和相关规范。二是明确证券公司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职责。新《实施细则》第七条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公司对客户违规交易行为的管理职责,并要求证券公司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与合格投资者约定异常交易申报的处理方式。三是补充完善托管人的责任。新的《实施细则》明确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向上交所报备合格投资者基本信息、合格投资者托管人基本信息及委托交易的境内证券公司的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