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的
公告
股票代码:603366 股票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2014-014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4年3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形式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13年3月10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通知方式发出。公司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出席会议人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新建先生召集并主持。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的公司年报董事会报告相关章节。
本议案需提请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请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母公司2013年度实现净利润297,542,351.89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按10%提取法定公积金29,754,235.19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530,614,533.83元,减去已分配2012年度现金红利284,000,000.00元,本年度实际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514,402,650.53元。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总股本发行后总股本40,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30元(含税),共计派发212,000,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暂不分配,结转入下一年度。
公司2013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请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详见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年报摘要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本议案需提请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公司募集资金2013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2013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七、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八、审议通过《公司审计委员会2013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3年度工作报告》。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公司2013年度向深圳市鹏桑普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金荷纸业包装有限公司、连云港兴和泡沫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材料采购金额分别为:0.25万元、7.07万元、662.24万元,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分别为:0.0001%、0.0034%和0.3166%。
公司2013年度向伊春市太阳雨置业有限公司进行产品销售金额为52.79万元,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为0.0171%。
公司与上述四家公司之间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原则确认新一年度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及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会对公司损益情况、资产情况和财务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董事徐新建先生自行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的公告》及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公司章程》。
本议案需提交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议案需提交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2014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2014年向各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亿
元(不限于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融资业务)。公司将公司名下的厂房、土地等资产作为上述银行综合授信业务之担保、抵押或质押,并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的需求,在上述额度内有计划地开展与各商业银行之间的融资业务。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对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
会议通知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十六、会议听取了《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股票代码:603366 股票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2014-015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4年3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13年3月10日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井奇先生召集并主持。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做出如下审核意见。
全体监事认为,本次年报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年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请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2013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请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请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募集资金2013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公司与深圳市鹏桑普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金荷纸业包装有限公司、连云港兴和泡沫制品有限公司、伊春市太阳雨置业有限公司之间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原则确认新一年度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及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会对公司损益情况、资产情况和财务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用最高额度不超过3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且期限不超过12个月。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自有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营运。监事会同意公司用本次最高额度不超过7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且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股票代码:603366 股票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2014-017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该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的要求,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原章程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前,董事会就当期利润分配进行专项研究论证,通过多种渠道征求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的意见,结合有关意见,依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政策,审慎制定公司分配方案。
利润分配方案需要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修改为 第一百六十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 并在征询监事会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原章程 第一百六十一条:
利润分配原则: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现金分配的条件: 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公司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正值。
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若公司为扩大业务规模需要提高注册资本,或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为保证公司的现金分红能力,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和满足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控股子公司可以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公司将对利润分配方案投赞成票。
修改为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一) 利润分配原则: 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 具体利润分配政策
1、 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原则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实施年度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同时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确定可分配利润时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并遵循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包括70%);
(4)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5) 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6) 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3、现金分红的比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包括30%)的事项。
4、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 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 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三)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或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先形成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预案并应征求监事会的意见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其中, 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四)利润分配的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为保证公司的现金分红能力,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和满足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控股子公司可以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公司将对利润分配方案投赞成票。
该议案尚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股票代码:603366 股票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2014-018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14年-2016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优化分红机制的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性,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上证公字【2013】1号)等文件的要求,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方式(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条款进行修改,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条款,同时在原股东回报规划基础上,制订了《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年-2016年)》(以下简称“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根据现实的经营发展和资金需求状况平衡公司短期利益和长期发展,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2014-201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未来三年(2014-2016年),公司在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同时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确定可分配利润时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并遵循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司具备现金分红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另行增加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
5、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状况及发展阶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公司调整股东回报规划应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调整股东回报规划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调整股东回报规划事项时,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确保其提议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五、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股票代码:603366 股票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2014-019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现金管理概述
(下转B5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