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2014年3月12日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291号)和2014年3月19日《关于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4】160号)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本基金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14年4月18日通过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的上海业务部、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西安分公司、成都分公司、沈阳分公司以及电子交易平台。代销机构包括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7、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10亿元(不含募集期利息)。若募集期内本基金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未超过10亿元,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予以全部确认。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包括首日),若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不包括利息)超过10亿元的,则该日为募集结束日,基金管理人将结束募集并于募集结束日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本基金不再接受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将对募集结束日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而对募集结束日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予以部分确认(即末日比例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期间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8、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将不受认购最低限额限制。
9、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账户),已经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发售期内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10、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有效性确认,不得撤销。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2014年3月22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2、对未开设代销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及直销专线电话(021-38969960、010-57635999、020-38199200、029-87651811、028-85268583或024-22522733)垂询认购事宜。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以及专注于信用债和可转债投资带来的信用风险和转股风险等等。此外,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都要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投资品种。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15、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华安新活力混合。
基金代码:000590。
2、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募集目标及募集规模控制方案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10亿元(不含募集期利息)。若募集期内本基金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不包括利息)未超过10亿元,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予以全部确认。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包括首日),若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不包括利息)超过10亿元的,则该日为募集结束日,基金管理人将结束募集并于募集结束日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本基金不再接受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将对募集结束日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而对募集结束日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予以部分确认(即末日比例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期间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和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7、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含普通股和优先股)、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8、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9、基金募集期与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2014年3月26日至2014年4月18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发售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10、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募集验资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若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发售期内本公司代销网点、本公司直销机构将同时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售本基金。
2、最低认购限额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将不受认购最低限额限制。
3、已购买过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基金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不用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先办理多渠道开户业务,此业务需提供原基金账号。
4、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当面委托、传真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进行认购。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笔500元。
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
M<100万 | 1.2% |
100万≤M<300万 | 1.0% |
300万≤M<500万 | 0.6% |
M≥500万 | 每笔1000元 |
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或,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2%,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份
即非养老金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可得到98,864.23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其认购费金额为500元,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500=99,500元
认购份额=(99,500+50)/1.00=99,550.00份
即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可得到99,550.00份基金份额。
(2)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末日比例确认
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则部分确认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10亿-募集期内认购末日前有效认购总金额)/认购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当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上述公式中的有效认购金额均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认购费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计算。投资者在募集结束日当日有多笔认购的,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单独计算。
敬请投资者注意,比例确认将导致募集结束日当日投资者的认购确认金额低于认购申请金额,可能会出现适用认购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费率的情况。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的直销地点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朱江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下转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