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试点办法新增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创业板和新股发行改革更趋市场化
⊙记者 郭玉志 ○编辑 颜剑
中国证监会昨日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宣布推出多项市场化改革方案,其中包括优先股试点办法、创业板改革方案以及对新股发行改革措施进一步市场化的微调和完善。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在听取市场中小投资者意见的基础上,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可转换优先股的有关条款,并新增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同时,考虑到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特殊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同时,办法明确了三类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1)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2)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3)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并强调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
不仅如此,证监会还将于近期出台若干配套文件,明确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章程修订、利用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实施并购重组等有关事项。拟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须待上述配套规则出齐后,方能递交发行申请。
而在新股发行改革方面,证监会在多个内容上进行了市场化微调,包括新股发行数量不再与募投项目资金量强制挂钩,老股转让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网下投资者须持不少于1000万元市值的非限售股份,增加网下向网上回拨档次,网上超150倍有效认购,网下数量不超此次公开发行量的10%,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常态化抽查机制等等。这些市场化改革微调举措,不仅充分听取了市场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意见,而且进一步推动了新股发行的市场化改革走向深处,为下一步向注册制改革过渡打下良好基础。
此外,对于市场颇为关注的创业板市场改革,证监会昨日就《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上述相关办法,创业板市场不仅适当降低了首发财务准入指标,不在仅限于九大行业,同时,创业板也建立了适合自身市场特点的再融资制度,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融资需求也得到了保证。
同时,证监会也将进一步完善创业板并购重组制度,简化审核程序,完善并购定价机制,丰富并购重组支付手段;完善首发信息披露规则;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等。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证监会将在进一步总结优先股试点的经验基础上,不断完善和改进优先股制度。同时,充分听取市场意见,对创业板市场改革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适时发布。不仅如此,新股发行也将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市场化改革,统筹平衡好改革的力度和市场承受的程度,标本兼治,循序渐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