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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说明
    2014-03-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一步明确创业板支持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创业板市场经过四年多发展,初步实现设立时的预期目标,推动科技创新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逐步显现。随着市场的发展,初期确立的创业板制度尤其是发行条件逐渐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亟待改革。一方面,创业板对业绩持续增长的要求缺乏灵活性和包容性,一批业绩波动大的创业企业被挡在门槛之外;另一方面,创业板设置相对较高的财务准入指标,不能满足更多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是: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一步明确创业板市场定位,推动创业板市场真正成为支持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资本市场平台。

      本次修订《管理办法》要贯彻落实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以及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关要求。修订后总体架构不变,仍分为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57条,其中,删除7条、新增6条、修改28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适当放宽财务准入指标,取消持续增长要求

      本次修订将原规定“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修改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

      修改后简化了财务指标,取消了财务指标增长的硬性要求,允许收入在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只需要有一年盈利记录即可上市,扩大服务中小企业的覆盖面。修订后《管理办法》仍保留服务于成长型企业的市场定位,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

      修订后,创业板财务指标较主板低,但高于新三板挂牌条件,基本符合创业板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定位。

      (二)简化其他发行条件,强化信息披露约束

      本次修订将原规定的发行人依法纳税、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资金占用、关联担保、董监高知法明责、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等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

      (三)贯彻落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和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的要求

      本次修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强化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淡化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实质性判断,进一步明晰强化各市场主体的责任义务,落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