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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先股试点制度宽严相济 保护投资者权益力度空前
    2014-03-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优先股试点制度宽严相济

      保护投资者权益力度空前

      ■ 此前关于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问题市场议论颇多,从新发布的优先股试点办法来看,最终监管部门尊重中小投资者诉求,删除了可转换优先股的规定

      ■ 同时,为稳妥起步,平衡优先股和普通股两类股东利益,试点办法在其他方面进行了完善,可谓宽严相济,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主题贯彻始终

      ⊙记者 郭玉志 ○编辑 李剑锋

      

      优先股试点办法终于揭开神秘面纱。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同时将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严格限定为三类。

      业内专家在接受上证报采访时表示,此前关于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问题市场议论颇多,从新发布的优先股试点办法来看,最终监管部门尊重中小投资者诉求,删除了可转换优先股的规定。同时,为稳妥起步,平衡优先股和普通股两类股东利益,试点办法在其他方面进行了完善,可谓宽严相济,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主题贯彻始终。

      

      多项条款凸显投资者保护

      自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以来,中小投资者对可转换优先股讨论最多,意见也颇为一致,即,可转换优先股可能成为新的大小非,摊薄普通股权益,导致二级市场价格下跌。数据显示,证监会搜集的反馈意见中,有429份意见针对可转换优先股条款,其中427份由个人投资者提出。

      为进一步保护个人投资者权益,保证优先股平稳实施,最终证监会采纳了该意见,删除了可转换优先股的有关条款。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告诉记者,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监管部门开门立法,充分尊重中小投资者合法诉求。同时,他也认为,未来在市场需要时,也可以对此项条款进行适时修改。

      首创证券研发部副总经理王剑辉也认为,由于优先股并不是普遍性的融资工具,并不一定适合中小投资者,这一规定也是阶段性措施,未来,优先股更应该设计成为适合投融资双边意愿的产品。

      与此同时,试点办法在优先股发行条件、适用性、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息率、非公开发行投资者准入门槛等条款上,也体现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例如,试点办法规定,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该条款主要是为平衡两类股东利益,防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票面股息率过高,出现利益输送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投资者提出的取消个人合格投资者500万标准的建议,证监会并没有采纳,这也是基于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保障优先股试点平稳实施。刘俊海认为,非公开发行主要强调的是市场自律,“合格”并非有优劣区别,主要从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的角度出发,个人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投资基金等理财产品间接投资优先股。

      

      有助于产业结构调整

      根据优先股试点办法,除了上证50指数成分股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外,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优先股推出的另一个重要意义是,对于处于“重灾区”的能源、化工等产能过剩的企业来说,可以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促进企业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和调整产业结构。

      广发证券最新的研究报告指出,从海外经验来看,优先股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其本身对股价难以产生直接影响,投资者更为关注的是该笔融资的投向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当然,优先股的发行对于公司的长期稳定经营有一定的正面影响。因此综合来看,优先股发行对大盘蓝筹股确实属于利好,有利于稳定其估值。

      业内人士指出,优先股的推出不仅丰富了市场证券品种,而且有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