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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4-03-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30 股票简称:沧州大化 编号:2014-14 号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047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045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3月27日。

      ●除息日:2014年3月2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4月2日。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获2014年3月19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3月20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现将此次分配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2013年度分配方案

      (一)公司2013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593316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0.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二)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75 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45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由其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

      二、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4年3月27日

      2、除息日:2014年3月2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4月2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14年3月2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四、分配实施方法

      1、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公司控股股东沧州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红利通过本公司直接派发。

      五、咨询事项

      咨询部门: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公室

      联系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永济东路19号

      联系电话:0317-3556897

      电话传真:0317-3025065

      联系人:张玲、刘杰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特此公告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3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