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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及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4-03-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美元投资需求,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基金管理人决定于2014年3月28日对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00593),并自该日起接受投资者对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申购。同时,基金管理人还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中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一、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增设方案要点

    (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增设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本基金对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到对应币种的款项。

    本基金暂不开通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如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可另行公告开通。

    (二)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将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自T+3日起(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人民币基金份额时从人民币账户缴款,赎回人民币基金份额时,赎回款划往投资者人民币账户。投资者申购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时从美元现汇账户缴款,赎回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时,赎回款划往投资者美元现汇账户。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投资者已交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将在T+10日内划出托管账户。国家外汇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当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3、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以美元现汇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以美元现汇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5,000美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本公司直销中心暂不开通个人投资者外币申购业务)。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份额余额不足1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份额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份额余额不足1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美元)(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20万0.12%
    20万≤M<100万0.08%
    100万≤M<200万0.002%
    M≥200万200美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美元)(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20万1.2%
    20万≤M<100万0.8%
    100万≤M<200万0.02%
    M≥200万200美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天)赎回费率
    0-3640.5%
    365-7290.3%
    730及以上0%

    5、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200万美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举例说明:

    例一: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10万美元(美元现汇)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0.12%,假设申购当日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1699美元,则其可得到的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2%)=99,880.14美元

    申购费用=100,000-99,880.14=119.86美元

    申购份额=99,880.14/0.1699=587,876.04份

    例二: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4万美元(美元现汇)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1699美元,则其可得到的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2%)=39,525.69美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美元

    申购份额=39,525.69/0.1699=232,640.91份

    申购费用以美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人T日赎回1万份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T日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1660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0.1660×0.5% = 8.30美元

    净赎回金额= 10,000×0.1660-8.30 = 1651.70美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费用以美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三)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美元估值汇率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四)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净值披露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每份收益分配金额累计数

    (五)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金额为人民币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数额按照权益登记日前一工作日美元估值汇率折算后的美元金额,计算结果以美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美元现汇。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特别提示

    1、关于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其他信息详见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美元现汇基金份额,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由于本基金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与汇率挂钩,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能加大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幅度。

    二、基金合同条款的修改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前言”、“释义”、 “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基金财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和“基金的信息披露”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1、“一、前言”

    原文:“(四)投资者认购、申购确认份额和赎回基金确认份额均以人民币计算,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修改为:“(四)投资者认购、申购确认人民币基金份额和赎回确认人民币基金份额均以人民币计算,申购确认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和赎回确认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均以美元现汇计算;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2、“二、释义”

    原文:“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修改为:“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3、“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1)“(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原文: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修改为:“每份人民币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增加“(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分别设立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代码。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对应币种的款项,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到对应币种的款项。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4、“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增加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原文:“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修改为:“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3)“(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原文: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修改为: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

    (4)“(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原文:“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修改为:“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中列示。”

    (5)“(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原文:“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本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本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修改为:“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本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本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6)“(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原文“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修改为:“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中载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7)“(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原文:“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修改为:“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某一类币种或多类币种份额的申购申请:”

    原文:“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修改为:“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某一类币种或多类币种份额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原文:“(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修改为:“(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每类基金份额在该类份额的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6、“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住所变更为“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2)“(二)基金托管人”之“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更新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捌佰肆拾捌万壹仟玖佰叁拾捌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3)“(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原文:“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同类别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7、“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之“(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原文:“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人民币,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修改为:“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人民币,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8、“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之“(三)收益分配原则”

    (1)“(三)收益分配原则”

    原文:“2、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

    修改为:“2、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人民币基金份额面值。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金额根据人民币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数额按照汇率进行折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同时,增加“5、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人民币,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美元现汇;不同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份额净值。”

    (2)“(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原文:“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修改为:“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某类基金份额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类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9、“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之“(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原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2日(T日为开放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两个工作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修改为:“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2日(T日为开放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开放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开放日的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两个工作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将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以上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基金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以上修改自2014年3月28日起生效。

    三、托管协议条款的修改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托管协议“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1、“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注册地址变更为“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办公地址变更为“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2)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捌佰肆拾捌万壹仟玖佰叁拾捌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之“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之(一)“1、基金资产净值”

    原文:“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修改为:“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以上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托管协议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没有任何冲突,且基金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以上修改自2014年3月28日起生效。

    四、美元现汇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楼

    邮政编码:510620

    传真:400-881-8099

    电话:020-85102506

    (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0号B座8层

    邮政编码:100033

    传真:400-881-8099

    电话:010-63213377

    (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706-2708室

    邮政编码:200121

    传真:400-881-8099

    电话:021-50476668

    注:本公司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开通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若今后对个人投资者开通上述业务,将另行公告。

    2、非直销销售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陶仲伟

    联系电话:010-66107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如本基金增加其他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

    五、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