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20 股票简称:*ST 凤凰 编号:2014-40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公司负责执行,自武汉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由管理人变更为公司董事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重整执行期间,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仍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由于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在出资人让渡的股份划转完成后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因公司2011年、2012年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且2012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公司股票于2013年4月2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至今,若公司披露 2013 年年报后因连续三年净利润为负值或连续两年期末净资产为负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处以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而此前公司出资人让渡的股份尚未划转完成,公司股票将不再复牌,直接进入暂停上市阶段,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2013年11月26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裁定受理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整申请(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司2013-88号公告)。
2013年12月30日,武汉中院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会议具体情况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司2014-02号公告)。同日,公司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所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会议具体情况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司2014-01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下,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的表决组进行协商并进行再次表决。管理人根据前述规定,在与普通债权组债权人协商的同时,组织普通债权组以通讯表决方式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再次表决(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司2014-09号公告)。2014年2月21日,管理人在债权人的监督下对普通债权组再次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结果进行了统计。经统计,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会议具体情况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司2014-25号公告)。
2014年2月25日,管理人依法申请武汉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司2014-32公告)。
2014年3月21日,管理人收到武汉中院送达的(2013)鄂武汉中民商破字第1-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一、《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14年3月18日,武汉中院依法作出(2013)鄂武汉中民商破字第1-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批准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关于重整计划的执行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公司负责执行,自武汉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自武汉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由管理人变更为公司董事会。
三、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安排
由于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待出资人让渡的股份划转完成后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四、风险提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重整执行期间,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仍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由于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在出资人让渡的股份划转完成后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因公司2011年、2012年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且2012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公司股票于2013年4月2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至今,若公司披露 2013 年年报后因连续三年净利润为负值或连续两年期末净资产为负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处以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而此前公司出资人让渡的股份尚未划转完成,公司股票将不再复牌,直接进入暂停上市阶段,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2013)鄂武汉中民商破字第1-12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4 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