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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03-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44版)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元

    募集资金总额1,589,391,098.00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386,901,617.21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662,655,162.76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承诺投资

    项目

    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如有)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调整后投资总额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1)本年度投入金额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3)=(2)-(1)截至期末投入进度(%)(4)=(2)/(1)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本年度实现的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续建年产40万吨PVC树脂项目不适用1,476,953,100.001,476,953,100.001,476,953,100.00386,901,617.21539,608,262.76-937,344,837.2436.542014年8月--
    补充流动资金不适用123,046,900.00123,046,900.00123,046,900.00

    -  123,046,900.00-100.00----
    合 计-1,600,000,000.001,600,000,000.001,600,000,000.00386,901,617.21662,655,162.76-937,344,837.24-----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分具体募投项目)因募投项目为续建项目,为了保证项目质量和未来的运行效率,公司对原建工程进行了加固,对原有设备进行了技术检验,对部分工程设计进行了优化,对自动化控制系统进行了优化升级,致使项目进度较预计进度有所滞后。预计项目将于2014年6月完成施工,8月份实现全线投料试运转。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不适用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本公司2013年3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2013年4月9日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将2012年度闲置募集资金730,000,000.00元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期限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即在2013年10月11日前归还用于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730,000,000.00元。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2013年10月10日公司已将上述730,000,000.00元闲置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已将上述闲置募集资金归还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

    本公司2013年10月1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500,000,000.00元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为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即在2014 年10月18日前归还用于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500,000,000.00元闲置募集资金。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公司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可行的,能够有效地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经营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不适用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股票代码:600722 股票简称:金牛化工 公告编号:临2014-007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2013年资产减值准备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3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2013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对公司水泥分公司的30万吨水泥生产线及其他生产辅助资产计提合计54,990,456.82元的资产减值准备,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提资产减值概述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

    公司水泥分公司目前水泥生产能力为30万吨/年,经过多年的运行,装备老化、技术落后,运行效率低,能耗高,而且难以满足当前的环保要求,为此,公司已于2013年12月关停了该生产线。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在2013年12月对水泥生产线及其他生产辅助资产计提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存在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等减值迹象的,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按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依据上述规定,公司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公司水泥分公司的30万吨水泥生产线及其他生产辅助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54,990,456.82 元。

    二、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减少公司2013年度净利润54,990,456.82元。

    三、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14年3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2013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由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计减少201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达到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公允的反映了公司资产状况。同意本次《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五、独立董事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基于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公允的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及经营成果,同意本次《关于计提2013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六、监事会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计提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董事会就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同意本次《关于计提2013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股票代码:600722 股票简称:金牛化工 公告编号:临2014-008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2014年3月23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聚氯乙烯树脂、烧碱及相关系列中间产品聚氯乙烯单体、二氯乙烷、液氯、盐酸、氢气、次氯酸钠、废硫酸的生产(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化工原料(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经营和前置许可的除外)、塑料制品、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普通硅酸盐水泥42.5、氯碱的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和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以工商登记部门核准为准)。

    现修改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许可经营项目:制造乙炔、氯化氢气体、氯乙烯、盐酸(副产20%)、压缩空气、氮气、烧碱、液氯、氢气、盐酸(30%)、次氯酸钠、硫酸。

    一般经营项目:制造普通硅酸盐水泥42.5、聚氯乙烯树脂;批发、零售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品种)、塑料制品、建筑材料;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的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上述内容最终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二、原公司章程: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利润分配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并分别经公司 2/3 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同时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当年盈利、当年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且符合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该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还应在召开审议分红的股东大会上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筹划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在审议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并经公司 2/3 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论证修改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监事会同时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调整原因。

    (六)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现修订为: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施积极、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及时间间隔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期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利润分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计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并分别经公司 2/3 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同时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当年盈利、当年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且符合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该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还应在召开审议分红的股东大会上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筹划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经过详细论证后,向股东大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在审议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并经公司 2/3 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论证修改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监事会同时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调整原因。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股票代码:600722 股票简称:金牛化工 公告编号:临2014-009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不提供网络投票

    ●公司股票不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

    公司拟于2014年4月18日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

    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4月18日(星期五)上午11:00。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为现场表决。

    (五)会议地点

    沧州临港化工园区公司厂区六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计提2013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8、关于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公司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1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4年-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上述各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专项公告。)

    上述第6项议案因涉及与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在股东大会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回避表决;上述第10项议案因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会议出席对象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4月15日(星期二),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

    2014年4月16日(星期三)上午9:00至下午17:00 与2014年4月17日(星期四)上午9:00至下午17:00。

    (二)登记地址

    公司证券部。

    (三)登记手续

    具备出席会议资格的个人股东,请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股东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委托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请持单位证明信、法人代表授权书、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到本公司证券部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四)会议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郝利辉

    联系电话:0317—8885004

    传 真:0317—8885061

    地 址:沧州临港化工园区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061108

    (五)会议费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食宿自理。

    特此公告。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照下列指示对相关议案行使表决权:

    序号议案内容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计提2013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8关于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公司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1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4 年-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以上委托意见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视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股东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票账户号码: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书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