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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03-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9版)

    本公司于2011年11月29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霞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及与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并分别在上述三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单位名称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名称账号初时存放金额截止日余额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霞山支行734157808264100,000,000.00134,872.95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11021401040012507474,055,000.000.00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44616001040009973100,000,000.0022,003.64
    合  计 674,055,000.00156,876.59

    说明:募集资金户的募集资金于2013年4月已结清,但该账户未注销,仍用于东海岛项目基地的付款。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表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原因及其情况

    (三)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11年12月8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本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湛江东海岛特种纸产业基地项目(一期)自2010年11月13日起至2011年11月26日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54,530,000.00元。

    公司独立董事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四)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1年12月8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本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自2011 年12月8日起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67,000,000.00元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该款项已于2012年6月1日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2012年6月6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自2012年6月6日起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67,000,000.00元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该款项已于2012年11月22日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2012年12月4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自2012年12月4日起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67,000,000.00元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该款项已于2013年3月15日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五)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无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情形。

    (六)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2013 年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也无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410106号)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结论为:冠豪高新董事会编制的2013年度《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冠豪高新募集资金2013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保荐机构认为:冠豪高新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募集资金用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一)保荐人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6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3年度

    编制单位: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总额 670,026,197.20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158,739,188.20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670,026,197.20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承诺投资项目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如有)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调整后投资总额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1)本年度投入金额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3)=(2)-(1)截至期末投入进度(%)(4)=(2)/(1)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本年度实现的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东海岛特种纸产业基地项目(一期)670,026,197.20670,026,197.20670,026,197.20158,739,188.20670,026,197.200.00100.00%-7,666,263.39
    合计 670,026,197.20670,026,197.20670,026,197.20158,739,188.20670,026,197.200.00100.00%-7,666,263.39--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分具体募投项目)无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为保证各募集资金项目得以顺利实施,本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已先行投入部分自筹资金,进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2011年12月8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本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11年11月26日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5453万元。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全体独立董事对此均出具了同意意见。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2011年12月8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本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自2011 年12月8日起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6700万元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该款项已于2012年6月1日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2012年6月6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本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自2012年6月6日起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6700万元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该款项已于2012年11月22日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2012年12月4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自2012年12月4日起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6700万元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截至2012年12月31日,本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余额6700万元。截止2013年3月15日公司已将上述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6700万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无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无

    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公告编号:2014-临010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指导意见》(广东证监[2012]206号)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现行章程修订后章程
    第三条:公司于2003年5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3]第47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万股,于2003年6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2009年12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378号文)核准,向中国纸业投资总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万股。中国纸业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不委托他人管理、不由公司购回。第三条:公司于2003年5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3]第47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万股,于2003年6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2009年12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378号文)核准,向中国纸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万股。中国纸业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不委托他人管理、不由公司购回。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存管。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不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营计划或指令,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八)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公司应加强与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沟通,通过公开征集董事人选等方式,为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推荐董事候选人提供便利。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出席股东大会,并进行发言,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工作计划等。当提名董事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采用差额方式选举。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公司应当通过视频、电话、网络等方式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授权不能影响和削弱股东大会权利的行使。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条:公司应邀请年审会计师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对投资者关心和质疑的公司年报和审计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亲自参加或列席股东大会,并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六)董事会拟定的未按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任董事应积极参加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尽快熟悉与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

    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执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应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应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持续关注公司情况,认真审核各项文件,客观发表独立意见。在行使职权时,独立董事应当特别关注相关审议内容及程序是否符合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所发布的相关文件中的要求。

    独立董事应当核查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内容,主动关注有关公司的报道及信息,发现公司可能存在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以及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情形的,应当积极主动地了解情况,及时向公司进行书面质询,督促公司切实整改或公开澄清。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作出书面说明并告该独立董事和公司之各股东。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该独立董事和公司之各股东。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董事会所讨论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董事会所讨论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披露其提出但未被公司采纳的提案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第一百三十一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三十一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2/3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应主动通过其他渠道获知公司信息,特别是应加强与中小股东的沟通,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和诉求。

    董事可以随时联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就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提供详细资料、解释或进行讨论。董事可以要求公司及时回复其提出的问题,及时提供其需要的资料。涉及重大信息的,按照本条前述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3)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和不尽职行为提出引咎辞职和提请罢免等建议。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三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董事会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可以引入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或独立人士代表担任外部监事。监事应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或相关工作经验。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应每月或每季度定期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发送财务报表、经营管理信息以及重大事项背景资料等资料,确保监事会及时、全面地获取财务和经营信息。如发送内容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调整发送时间,确保公司能够在发送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对外披露该等信息,杜绝内幕交易的可能性。

    公司应编制监事会专门预算,为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询问和调查。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20%;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广东省工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湛江市工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