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补充披露利润分配相关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4—030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报关
于补充披露利润分配相关事项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已于2014年2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要求,现将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相关事项专项补充说明如下:
一、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情况说明
经公司2013年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799,416.05元,截止到2013年末,公司累计亏损为624,263,043.08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年度实现利润将全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亏损后可供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仍为负值。因此,公司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及审议程序的规定,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1、我们同意本报告期盈利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同意将此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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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根据上述内容对公司2013年年报进行补充披露,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4—031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正处于审核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以及相应的整改措施公告如下:
一、2009年3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了上证公函【2009】0276号《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对媒体报道“华伦集团掏空四川金顶内幕”的相关事项进行自查、核实,并进行澄清说明,如下:
(一)核实前两大股东华伦集团、浙江华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
(二)核实自然人陈雪华与华伦集团及陈建龙夫妇的关系,以及公司转让四川金顶成都水泥有限公司86.63%股权给陈雪华的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三)核实自然人周国良、江金林与华伦集团及陈建龙夫妇的关系,以及公司分别转让四川金顶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51%、35%股权给周国良、江金林的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四)核实自然人唐宜军与华伦集团及陈建龙夫妇的关系,以及公司转让四川金顶成都散装水泥有限公司95%股权给唐宜军的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五)核实四川金沙水泥有限公司与华伦集团及陈建龙夫妇的关系,以及公司自四川金沙水泥有限公司收购攀枝花市金帆工贸有限公司98%股权的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六)核实富阳万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浙江神州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与华伦集团及陈建龙夫妇的关系,公司有关受让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股权行为的公告中,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关联关系。
(七)核实浙江大地纸业有限公司与华伦集团及陈建龙夫妇的关系,公司为其担保的行为是否构成关联担保。
2009年4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了上证公函【2009】0439号《监管工作函》,再次要求公司按照上证公函【2009】0276号《监管工作函》要求进行核查,同时说明:(1)目前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职工稳定情况;(2)公司的现金流、物资采购等方面所受影响;(3)公司采取的风险化解措施。
公司整改情况:
公司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09】0276号、0439《监管工作函》后,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向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了问询,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说明,并书面说明了公司生产经营、员工稳定情况、经营层近期开展的工作情况。公司于2009年4月2日以临时公告(公司临2009-015号)形式,进行了披露。
同时,随着2012年12月公司破产重整工作的完成,公司已经完成 了债权债务的清理以及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公司的主营业务转变为石灰石矿开采及销售,生产经营得以恢复,原有职工得以安置,公司现金流得以恢复,物资采购正常,主要经营风险得以消除。
二、2009年4月23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出具川证监上市【2009】17号《风险警示函》。四川监管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大量资金拆借、收购资产、对外担保等事项呈现重大风险,部分债权人已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公司部分资产。四川监管局高度关注上述问题和风险,要求公司做好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生产经营及员工的稳定、对媒体质疑问题进行自查、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工作。
公司整改情况:
公司在收到四川监管局川证监上市【2009】17号《风险警示函》后,董事会、经营层立即召开会议逐项落实监管局要求,自查风险,采取各种措施应对。
随着2012年12月公司破产重整工作的完成,公司的主营业务转变为石灰石矿开采及销售,生产经营得以恢复,原有职工得以安置,主要经营风险得以消除。公司自2011年1月至今,陆续通过《印章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制度,纠正公司在过往存在的内部控制问题。同时,公司对董事会、经营层进行了换届及改选。
三、2009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出具川证监上市【2009】26号《监管意见函》,要求公司核实在自然人施正明民间借贷纠纷案、香溢融通子公司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德旗典当”)及浙江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元泰典当”)典当款纠纷案中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并对可能存在的或有事项等风险和问题进行自查,同时要求公司做好应诉准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和职工稳定,要求明确董事会临时负责人,制定应对方案,并要求公司对涉嫌欺诈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司整改情况:
公司已根据川证监上市【2009】26号《监管意见函》的要求落实做出整改:
(一)公司已就自然人施正明民间借贷纠纷案、香溢德旗及元泰典当纠纷案中承担责任进行核查,做好应诉准备。
2011年11月21日,公司收到大地纸业管理人签发的施正明同意解除公司为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纸业”)向其借款提供担保而应承担的担保责任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声明书》、《公证书》、《律师见证书》等)和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初字第204号《民事裁定书》,施正明已声明放弃对公司为大地纸业向其借款提供担保而应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追究。
2010年12月22日,德旗典当、元泰典当与刘洪宇签署协议,将德旗典当、元泰典当对华伦集团、大地纸业分别拥有的债权(借款本金4000万元)转让给刘洪宇。2011年1月24日,公司收到元泰典当、德旗典当致公司的通知,告知本公司上述债权转让事项,要求公司向该债权受让方刘洪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1年1月24日,刘洪宇作出承诺并与公司签署协议同意单方面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免除本公司对上述债权(本金400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协议书已于2011年1月25日经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公证生效。
(二)公司对可能存在的或有事项等风险和问题进行自查,并做好应诉准备。
(三)公司时任董事会推选了副董事长杨佰祥为董事会临时负责人。
(四)公司已就陈建龙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向乐山市公安局报案。
四、2009年5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上证公函【2009】0638号《关于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核查与德旗典当、元泰典当签订的三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富阳市鹳山电缆有限公司、大地纸业和华伦集团的借款总计4,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行为,是否属于违规对外担保,并要求提出解决该事项的具体措施和时限。
公司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函件后,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了书面问询函,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全部董事的书面复函,并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认为,公司与德旗典当、元泰典当签订的三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富阳市鹳山电缆有限公司、大地纸业和华伦集团的借款总计4,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行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未就上述担保形成任何决议。上述担保属于违规对外担保。公司已要求华伦集团、原实际控制人陈建龙提出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案及解除担保方案的实施时限。
此外,2010年12月22日,德旗典当、元泰典当与刘洪宇签署协议,将德旗典当、元泰典当对华伦集团、大地纸业分别拥有的债权(借款本金4,000万元)转让给刘洪宇。2011年1月24日,公司收到元泰典当、德旗典当致公司的通知,告知公司上述债权转让事项,要求公司向该债权受让方刘洪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1年1月24日,刘洪宇作出承诺并与公司签署协议同意单方面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免除公司对上述债权(本金4,00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协议书已于2011年1月25日经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公证生效。自此,上述违规担保业已解除。
五、2009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监管关注函》,关注到公司当时经营上出现的重大风险,要求公司董事会、经营层、监事会各司其职,推动风险处置工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整改情况:
公司在收到《监管关注函》后,召开会议逐项落实相关要求。随着2012年12月公司破产重整工作的完成,公司的主营业务转变为石灰石矿开采及销售,生产经营得以恢复,原有职工得以安置,主要经营风险得以消除。公司已经按照《监管关注函》的要求完成了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六、2009年7月8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上证公函【2009】1585号《关于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认为当时新浪网刊载的一篇文章披露了公司当时的相关生产经营信息以及数据,要求公司对此情况引起重视,并且在面临严重信用危机并处在生产经营困难时期,对于重大或敏感信息应加强进一步管理;同时强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等)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整改情况:
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工作函后,立即向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书面问询,经核实未对外披露新浪网刊载文章中涉及的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信息。为进一步做好公司特殊时期信息披露工作,公司组织全体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认真阅读、学习了内幕信息管理相关制度,并要求相关人员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七、2009年8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上证公函【2009】1699号《关于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请2008年年度审计的会计师就公司是否存在关联资金占用,是否存在因股东华伦集团和浙江华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违规担保引致的公司责任出具专项说明。
公司整改情况:
公司在收到函件后,请公司2008年年度审计的会计师出具了专项说明,并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八、2009年10月21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下发【2009】7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
四川监管局认为公司存在下列严重问题:
(一)未披露担保事项
2009年1月,公司为富阳市鹳山电缆电线有限公司、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从香溢融通(股票代码:600830)子公司浙江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2000万元、1000万元及1000万元典当款提供担保。公司未在2008年度报告中披露。
此外,公司2006、2007年为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授信未及时披露。
(二)未披露向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借款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寿水泥”)存在向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借款的行为。2008年以来,仁寿水泥先后向多个自然人和企业借款,累计发生额约1.6亿元,其中3280万元未入帐;截至2009年5月末,余额约5093万元。公司收购仁寿水泥股权过程中未披露有关事项及其可能对收购形成的重大影响,也未在2008年度报告中披露。同时,公司2008年度向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借款1300万元,但未在2008年度报告中披露。
(三)未披露仁寿水泥核心生产线征用土地的性质及影响
公司收购仁寿水泥股权过程中,未披露仁寿水泥核心生产线所占用的土地为租赁土地及其可能对收购形成的重大影响,也未在2008年度报告中披露。
(四)大量交易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公司大量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按规定记账。2007年至2008年,累计未入账的划出资金与收回资金发生额均为9.56亿元,余额为零。此外,2008年至2009年,仁寿水泥向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的部分借款未按规定记账。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公司在2009年12月31日前予以改正,且达到如下要求:
(1)对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交易事项进行差错更正。
(2)对未披露的事项依据相关法规和会计规则进行补充披露。
公司整改情况:
按照《责令改正决定》提出的整改要求,公司董事长先后两次召开了整改情况工作会议,对整改工作做出了具体安排。公司董事办以电子邮件及传真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经理层发送了整改事项工作安排、实施实施具体工作进度要求,同时,按照公司董事长要求,组织公司董事会议、监事会议专题审议责令改正事项,如下:
(一)公司分别于2009年12月25日、12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公告,对《责令改正决定》中提出的公司“未披露(未及时披露)的担保事项、向金融机构和自然人借款事项、仁寿水泥核心生产线征用土地性质和影响”等未披露事项进行了补充披露和说明(相关内容请详见刊登在2009年12月25日、12月3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本公司临2009-125号、127号公告)。
(二)针对《责令改正决定》提出的“大量交易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问题,公司对涉及前期会计差错事项进行补充入账和相应的账务处理,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出具了专项意见,公司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进展情况向投资者进行了详细说明。2010年2月,公司对《责令改正决定》中“大量交易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等涉及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情况进行了全面更正,并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了更正后经公司审计机构审计的公司2008年度财务报告、2009年中期财务报告。
九、2009年10月21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针对公司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2009】55号《监管意见函》,对公司存在的对子公司控制力度不够、重大事项未履行决策程序或决策程序滞后的问题、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管理存在漏洞、资金管理不严提出整改意见。
公司整改情况:
公司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了自查并实施整改措施,如下:
(一)2009年11月,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就加强仁寿人民特种水泥公司管理制定若干规定,并下发文件,从公章管理、人士任免、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事务、归口管理等方面加强对仁寿人民特种水泥公司的管理。
(二)公司出售收购资产及对外担保行为决策程序滞后,反映出公司治理及公司决策不规范,反映上市公司独立性不够,第一大股东及疑似关联方对上市公司决策程序及董事会机构规范运行的漠视,为杜绝以后出现类似情形,公司董监高积极加强自身学习、公司治理机构遵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范运作。
(三)公司通过制订《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等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并注意及时检查制度执行情况,限期相关部门整改,切实保障公司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四)公司董事会要求公司财务部门切实按照《会计法》及公司《资金管理使用规定》要求进行日常资金管理,按照公司经理层、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决策权限来严格区分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资金使用管理、资金转贷行为,严禁缺乏交易背景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划转的工具,严格履行分级审批的资金管理制度。
此外,随着公司2012年12月破产重整的完成,公司已经排除了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风险,公司主营业务转变为石灰石矿开采及销售,生产经营得以恢复。公司自2011年1月至今,陆续通过《印章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制度,纠正公司在过往存在的内部控制问题。
十、2009年5月,公司收到了证监会成都稽查局《立案调查通知书》,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证监会成都稽查局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成都稽查局调查人员工作。2010年12月,中国证监会作出[201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相关对外违规担保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及2008年年度报告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事项,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除以30万元罚款;对公司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除以罚款,该案已调查审理终结。
公司整改情况:
(一)针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到的公司为富阳市鹳山电缆电线有限公司、大地纸业、华伦集团向元泰典当、德旗典当的借款(本金共计4,000万元)提供的违规担保,公司已在事后履行补充信息披露义务,相关违规担保已于2011年解除。
(二)针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到的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原子公司仁寿水泥2008年向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借款,公司2008年年报未披露公司2008年向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借款的事宜,公司已事后履行补充信息披露义务。
(三)自2011年1月至今,公司陆续通过《印章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制度,进一步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四)公司及时缴纳了罚款,并撤换了陈建龙、成志红、袁平、杜受华所任的公司职务。
(五)公司加强了对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教育工作,强化信息披露管理。
十一、2010年2月,针对公司日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出具川证监上市【2010】2号《监管意见函》,要求公司按期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2008年年度报告,并核实自然人莫帆与大地纸业2000万元借款纠纷案中公司涉及的担保事项以及延迟披露涉诉情况的原因,自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公司整改情况:
(一)公司与审计机构密切沟通,积极配合会计师开展审计工作,按照工作计划推进协调,并于2010年2月披露了更正后经公司审计机构审计的公司2008年度财务报告。
(二)经自查,公司对莫帆民间借贷案不存在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全体成员对就莫帆民间借贷担保案的“董事会决议”不知情,该董事会决议上的董事签名非现任董事(含已卸任董事顾谨)本人签名。
(三)2011年11月,公司收到大地纸业签发的大地纸业债权人莫帆同意解除本公司为大地纸业向其借款提供担保而应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说明》和相应证明文件。公司为大地纸业向莫帆的借款提供担保的担保责任已经解除。
十二、2010年6月,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川证监上市【2010】34号《监管意见函》,针对华伦集团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准确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性质、未准确披露占用发生额及偿还金额、因违规担保事项形成新的资金占用等情况,要求公司推进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清欠工作,对未准确披露的资金占用事实进行更正补充披露,并加强子公司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整改情况:
公司按照《监管意见函》的要求进行了整改,落实情况如下:
(一)截止2010年11月11日,公司已收到华伦集团管理人以其重整计划裁定的普通债权12%清偿比例支付的华伦集团清欠资金298.68万元(其中的30.06万元为前期华伦集团应人民水泥要求以现金代其垫付的受理申请费); 2010年11月22日,华伦集团及其代表人华伦集团管理人与海亮金属签署协议书,为维护上市公司权益,海亮金属作为华伦集团持有的四川金顶股份的潜在受让方,愿意代华伦集团向本公司偿还资金占用额2489万元的88%部分,使得本公司得以全额收回被华伦集团占用的2489万元资金。2010年11月22日,公司收到海亮金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代华伦集团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的清欠资金2190.32万元。
上述总计2489万元清欠资金已全额到账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确认。公司已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已完成大股东占款清欠工作。
(二)公司于2010年7月2日以临2010-039号《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报更正公告》进行了更正披露。
(三)公司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检查工作,加强对公司特别是仁寿水泥财务信息的核查、经营管控风险的控制工作,切实吸取公司出现的资金占用问题的教训,坚持防范和杜绝公司资金管控风险。
上述整改情况,公司已以复函的形式向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进行汇报。
十三、2011年6月14日,针对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下发了《监管关注函》,针对公司未妥善解决与合营企业峨眉协和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和水泥”)的争议、未完成预收账款清理、未核实攀枝花市金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帆公司”)部分土地使用权是否受到限制、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营业执照吊销情况、公司仍面临重大风险,要求公司采取措施消除上述事项对公司影响,清理预收账款,核实金帆公司土地使用权,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推进风险处置工作等。
公司整改情况:
公司按照《监管关注函》的要求进行了整改,落实情况如下:
(一)公司积极与协和水泥的外方股东沟通,对协和水泥进行清理处置,彻底解决双方股东争议等历史遗留问题。协和水泥于2012年7月进入强制清算,并于2014年1月23日被核准注销登记。
(二)公司组织相关财务销售人员加大力度对这部分预收账款串户单位的清理工作;并在破产重整中根据管理人对预收账款的确认情况,按照清偿方案进行了清偿。
(三)金帆公司相关土地使用权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在银行。在公司破产重整进程中,公司管理人对此部分资产进行了处置。
(四)公司将以此为鉴,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对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公司及公司所属投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切实采取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明确信息披露工作责任,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披露。
(五)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积极配合管理人全方位做好重整计划制订和实施工作。2012年12月,随着公司破产重整工作的完成,公司重大经营风险得以排除,风险处置工作完成。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