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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2 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39,728.2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3.77%。2012年,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936.0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4.26%。年化资产回报率为1.47%,年化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为21.98%。利息净收入3532.0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5.97%。净利差为2.58%,净利息收益率为2.75%,均较上年同期提高0.01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962.1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51%。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墨尔本设有分行,在莫斯科、台北设有代表处,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3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26家,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2012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30多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联合Brand Finance发布的“世界银行品牌500强”以及Interbrand发布的“2012年度中国最佳品牌”中,位列中国银行业首位;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排名”中列第77位,较上年上升31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行、现金管理、托管、投行、投资者关系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核算处、清算处、监督稽核处、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处、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210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285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在2005年及自2009年起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在2007年及2008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奖,并获和讯网2011年度和2012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和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2012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502室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大厦801B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4312室
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4楼07单元
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潘超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王嘉朔
2) 其他: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1)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2)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联系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魏佳亮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鹏华非银行份额、鹏华非银行A份额、鹏华非银行B份额。根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鹏华非银行A份额与鹏华非银行B份额的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
(二)基金份额分级规则
1、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鹏华非银行份额;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确认为鹏华非银行A份额与鹏华非银行B份额。
2、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合同生效后,鹏华非银行份额接受场外、场内申购和赎回,鹏华非银行A份额与鹏华非银行B份额不接受单独申购、赎回,只能进行上市交易。
3、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合同生效后,鹏华非银行份额与鹏华非银行A份额、鹏华非银行B份额之间可以按约定的规则进行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两种转换行为。
基金份额的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非银行份额按照2份鹏华非银行份额对应1份鹏华非银行A份额与1份鹏华非银行B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基金份额的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非银行A份额与鹏华非银行B份额按照1份鹏华非银行A份额与1份鹏华非银行B份额对应2份鹏华非银行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场外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方可按照上述规则进行基金份额配对转换。
七、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一)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对基金财产和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鹏华非银行份额、鹏华非银行A份额、鹏华非银行B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性,体现为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1、鹏华非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净值计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其中基金份额总数为鹏华非银行份额、鹏华非银行A份额、鹏华非银行B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鹏华非银行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鹏华非银行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之和。鹏华非银行A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依据鹏华非银行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和截至净值计算日鹏华非银行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占当年实际天数的比例确定。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鹏华非银行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鹏华非银行A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鹏华非银行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净值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鹏华非银行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3、每2份鹏华非银行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1份鹏华非银行A份额与1份鹏华非银行B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鹏华非银行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损失情况下,鹏华非银行A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二) 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在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分别计算鹏华非银行份额、鹏华非银行A份额、鹏华非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鹏华非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T日为鹏华非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则鹏华非银行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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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基金资产净值是指T日收市后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总数为T日鹏华非银行份额、鹏华非银行A份额、鹏华非银行B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鹏华非银行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鹏华非银行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鹏华非银行A份额与鹏华非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T日为鹏华非银行A份额与鹏华非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则鹏华非银行A份额和鹏华非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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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非银行A份额净值与鹏华非银行B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计算鹏华非银行A份额与鹏华非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相应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设T日为鹏华非银行A份额与鹏华非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则鹏华非银行A份额与鹏华非银行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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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非银行A份额参考净值与鹏华非银行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T日的鹏华非银行A份额参考净值与鹏华非银行B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1月26日证监许可[2014]149号文注册。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鹏华非银行份额,并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确认为鹏华非银行A份额与鹏华非银行B份额,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
(1)基金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场外认购价格为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0.40%,且随投资者认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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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其他收费模式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目前仅开通前端收费模式,将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也可能相应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可能需计算新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应当按照当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适当的程序并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经确认的鹏华非银行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经确认的鹏华非银行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外认购本基金10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4%。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20.0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4%)=99,601.59元;
认购费用=100,000-99,601.59=398.41元;
经确认的鹏华非银行份额=(99,601.59+20.00)/1.00=99,621.59份。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外认购本基金100,0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鹏华非银行份额99,621.59份。
4、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其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其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款项。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的限额
对于场外认购,本基金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如果其他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00元,以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营业部进行,会员单位的具体名单请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各销售机构公告或网站。
2、基金的面值、挂牌价格、认购费用
(1)基金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场内挂牌价格为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经确认的鹏华非银行A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0.5;
经确认的鹏华非银行B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0.5。
场内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弃,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份,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4%。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2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元;
认购费用=100,000×0.4%=400元;
认购金额=100,000+400=100,4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0/1.00=20份;
经确认的鹏华非银行A份额=(100,000+20)×0.5=50,010份;
经确认的鹏华非银行B份额=(100,000+20)×0.5=50,010份。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份,需要缴纳认购金额100,4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鹏华非银行A份额50,010份、鹏华非银行B份额50,010份。
4、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其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其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款项。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的限额
对于场内认购,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每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十)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鹏华非银行A份额与鹏华非银行B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鹏华非银行A份额与鹏华非银行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部分中,如无特别说明,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鹏华非银行A份额与鹏华非银行B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本基金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鹏华非银行A份额与鹏华非银行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其他规则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鹏华非银行份额接受投资者的场外、场内申购与赎回。场外认购或申购的鹏华非银行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申购的鹏华非银行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章中,如无特别说明,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鹏华非银行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特指鹏华非银行份额净值。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托管时基金份额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5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2)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为30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30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可能被强制赎回;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0.50%,且随投资者申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下转19版)
认购金额M(元) | 认购费率 |
M<50万 | 0.40% |
M≥50万 | 每笔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