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关于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4]150号)和《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同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同益”)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提前终止基金同益的上市交易,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14] 118号)同意。现将基金终止上市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终止上市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同益证券投资基金
场内简称:基金同益
交易代码:184690
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终止上市日:2014年4月4日
终止上市的权益登记日:2014年4月3日,即在2014年4月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同益终止上市后的相关权利。
二、有关基金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基金同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益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2月28日发布了《关于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完成备案手续后生效。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关于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4]150号),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3月20日发布了《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提前终止基金同益的上市交易,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14]118号)同意。
三、基金终止上市后续事项说明
(一)基金合同的修订
自基金同益终止上市之日起,基金同益转型为“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长盛同益成长回报LOF”),代码由“184690”变更为“160812”,由《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相关约定为准。
(二)原基金同益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同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原基金同益基金份额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登记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更名为“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三)长盛同益成长回报LOF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上市交易
1、基金同益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开始办理长盛同益成长回报LOF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暂不开放赎回。
2、集中申购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开放长盛同益成长回报LOF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投资人可通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网点等代销渠道办理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对于由原基金同益变更登记而来的长盛同益成长回报LOF基金份额而言,可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规则如下:
(1)原基金份额托管在具有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直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2)原基金份额托管在不具有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具有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后再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3)原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外,再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3、长盛同益成长回报LOF上市交易后,投资者(包括原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4、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和上市交易的时间将另行公告。
5、注意事项
(1)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后,长盛同益成长回报LOF基金份额开放赎回和上市交易之前,投资人无法办理基金赎回,也无法进行基金交易,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2)对于已经办理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等措施的基金份额,有关登记机构及证券经营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该限制措施的转移手续。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可登陆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垂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4月1日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2014年第4号)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4月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基金名称 |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 |
| 基金简称 | 长盛货币 |
| 基金主代码 | 080011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05年12月12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公告依据 |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和《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
| 收益集中支付并自动结转为基金份额的日期 | 2014-04-01 |
| 收益累计期间 | 自 2014-03-03 至 2014-03-31 止 |
注:本基金管理人定于2014年4月1日将投资者所拥有的自2014年3月3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累计待结转收益进行集中支付,并按1元面值直接结转为基金份额,不进行现金支付。
2 与收益支付相关的其他信息
| 累计收益计算公式 | 投资者累计待结转收益=∑投资者日待结转收益(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日待结转收益逐日累加) 投资者日待结转收益=(投资者当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日累计待结转收益)×当日基金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所有待结转收益) |
| 收益结转的基金份额可赎回起始日 | 2014年4月2日 |
| 收益支付对象 | 2014年4月1日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
| 收益支付办法 | 本基金收益支付方式为收益再投资方式,投资者收益结转的基金份额将于2014年4月1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4年4月2日起可查询及赎回。 |
|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 |
|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 本基金本次收益结转免收手续费。 |
注:-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提示
1、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41号)的规定,投资者当日申购的本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本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本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本基金的分配权益。
2、本基金投资者的累计收益定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集中支付并按1元面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如遇特殊情况,将另行公告。
二、咨询办法
1、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
2、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8-2666。
3、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10-62350088。
4、本基金销售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