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股票简称:国创能源 股票代码:600145 公告编号:临2014-017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对周剑云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2014]2号)。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
经查,发现公司在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账号为437761907172的账户、天津银行上海分行账号为236101201090079562的账户和农行上海赵家巷支行账号为03-779700040089598的账户存在大额资金往来未纳入账务核算的情况。以及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2013年半年报和2013年第三季度未披露上述账户现金流的情况。公司董事长周剑云授权了上述账户的开立及日常业务的办理,并决定不将其纳入公司账务进行核算、不对外进行披露,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10条、《证券法》第63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第3条、第19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贵州监管局决定:认定周剑云为不适当人选,在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不得担任所有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周剑云董事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贵州监管局书面报告。达到披露要求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监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