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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04-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1版)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8月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全部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9号(20013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279号(200135)

    法定代表人:任少华

    联系人:吴靖

    直销电话:(021)50509880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588(免长途话费)、(021)50509666

    网站: www.scfund.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40066-99999(免长途费)0755-961202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2)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

    (1)东吴转债份额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发售机构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东吴转债份额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东吴转债份额的场内发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6层

    负责人:王冰

    电话:010-66523388

    传真:010-66523399

    经办律师:余红征、林袁袁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正洪街18号东宇大厦8楼

    办公地址:南京市正洪街18号东宇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余瑞玉

    经办注册会计师:谈建忠 魏娜

    电话:025-84711188

    传真:025-84716883

    六、基金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及分级份额。基础份额简称“东吴转债”,分为场外份额和场内份额。分级份额包括两类:优先收益类份额(基金简称“可转债A”)和进取收益类份额(基金简称“可转债B”)。可转债A份额及可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7:3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东吴转债份额。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不进行分拆。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将按7∶3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可转债A份额和可转债B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东吴转债份额自动分离,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可转债A份额、可转债B份额与东吴转债份额的资产合并投资运作。

    2、基金合同生效后,东吴转债份额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分别开放场外和场内申购、赎回,但不上市交易。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可转债A份额和可转债B份额将申请上市交易,但是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申请可转债A份额和可转债B份额上市交易,办理东吴转债份额与可转债A份额和可转债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东吴转债份额,也可选择将其持有的东吴转债份额场内份额按7:3 的比例分拆成可转债A份额和可转债B份额后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5、投资者可在二级市场买入或卖出可转债A份额和可转债B份额,也可以将其持有的上述两类份额按照7:3 的配比合并为东吴转债份额后进行赎回。

    6、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东吴转债份额。场外认购和申购的东吴转债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场外的东吴转债份额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的东吴转债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7、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 “第十七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东吴转债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者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东吴转债份额按7:3 的比例分拆为可转债A份额和可转债B份额。

    三、东吴转债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规则

    T 日东吴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其中: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T 日基金份额总数为东吴转债份额、可转债A份额和可转债B份额数量的总和。

    四、可转债A份额和可转债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可转债A份额和可转债B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即可转债A份额和可转债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征不同。

    在基金的存续期内,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可转债A份额和可转债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可转债A份额的本金及可转债A份额的约定收益,可转债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分配可转债A份额的本金及可转债A份额的约定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可转债B份额,可转债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在基金存续期内,可转债A份额和可转债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可转债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税后)+3.0%”。其中计算可转债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税后)是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后每个定期折算期间首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年利率,年基准收益以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可转债A份额和可转债B份额进行净值计算。在进行可转债A份额和可转债B份额各自的净值计算时,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可转债A份额的本金及可转债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可转债B份额的净资产。可转债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由可转债A份额约定每日收益率乘以截至计算日可转债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进行单利计算确定;可转债A份额约定每日收益率=可转债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当年天数。

    3、每10 份东吴转债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7 份可转债A份额和3 份可转债B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定期折算期间或存续的某一完整定期折算期间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可转债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自该定期折算期间首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可转债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当前定期折算期间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可转债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本基金财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可转债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五、可转债A份额和可转债B份额的净值计算

    依据可转债A份额和可转债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按照下述的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 日东吴转债份额、可转债A份额和可转债B份额的净值:

    东吴转债份额、可转债A份额和可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具体转换规则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二十一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471号文备案。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 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募集方式与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东吴转债份额并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基金账户下;投资人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7:3的比率确认为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场外将通过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募集期期间获得基金代销资格并具有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券公司经深交所确认后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买卖。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七、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2014年4月8日 至2014年4月25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

    (1)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采取份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东吴转债份额。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3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3%,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45元,则认购份额数为:

    净认购金额=100,300/(1+0.3%)=100,000.00元

    认购费用=100,300-100,000.00=3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0+45)/1.00=100,045.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3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100,045.00份。

    (4)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0.3%,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45元,基金份额挂牌价格为1.00元,其认购份额数为: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0.3%= 300.00元

    认购金额=1.00×(1+0.3%)×100,000=100,300元

    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45/1.00=45份

    即:经确认的基金份额为100,045份,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7:3的比率确认为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

    2、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3)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场外认购时,投资者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机构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发售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不受最低认购数量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机构的最低认购标准,并及时公告。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份额上市后,投资人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可转债A份额和可转债B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东吴转债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分拆成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工作日可转债A份额 与可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的上市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提示

    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前一交易日的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东吴转债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东吴转债份额申购和赎回场所

    东吴转债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办理东吴转债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内代销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东吴转债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东吴转债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东吴转债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东吴转债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东吴转债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东吴转债份额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东吴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当日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东吴转债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东吴转债份额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东吴转债份额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东吴转债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东吴转债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 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东吴转债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办理东吴转债份额场外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东吴转债份额申购业务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2、通过会员单位办理场内东吴转债份额的申购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东吴转债份额的最低份额为100份,最低账面份额为100份。

    4、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将导致其单个交易账户内留存的基金份额不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投资者应一次全部赎回;如投资者未一次全部提交赎回申请,销售机构有权以投资者在其单个交易账户内留存的该基金全部份额为限,办理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最低持有份额的情况,不受此限)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东吴转债份额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5%。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注:其中1个月为30天,3个月为90天;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东吴转债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3%。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东吴转债份额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东吴转债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东吴转债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东吴转债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如,某投资人投资50,250元场外申购东吴转债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5%,假设申购当日东吴转债份额净值为1.0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250.00/(1+0.5%)=50,000.00元

    申购费用=50,250.00-50,000.00=250.00元

    申购份数=50,000.00/1.080=46,296.30份

    即:该投资人可得到46,296.30份东吴转债份额。

    2、东吴转债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东吴转债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100,000份东吴转债份额场外份额,持有时间是15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3%,假设赎回当日东吴转债份额净值是1.21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0=121,000.00元

    赎回费用=121,000×0.3%=363.00元

    净赎回金额=121,000-363=120,637.0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0,637.00元。

    3、东吴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东吴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注册登记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东吴转债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东吴转债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东吴转债份额、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东吴转债份额、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东吴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东吴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东吴转债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东吴转债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东吴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由基金管理人视情况调整。暂停结束,东吴转债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东吴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内认(申)购的东吴转债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可转债A份额、可转债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场外认(申)购的东吴转债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2、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东吴转债份额场外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依照销售机构(网点)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上市交易或东吴转债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东吴转债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一、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场内的东吴转债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1、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场内的基础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2、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0份东吴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7份可转债A份额与3份可转债B份额的行为。

    3、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7份可转债A份额与3份可转债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10份东吴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4、场外的东吴转债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在场外东吴转债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二、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在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该业务的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业务办理时间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自可转债A份额、可转债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该业务前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东吴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10的整数倍。

    3、申请进行合并的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必须为正整数且两者的比例须为7:3。

    4、东吴转债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东吴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暂停配对转换的合并或分拆。

    2、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三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债券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采用优化复制法的投资策略,按照成份券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追求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机构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或增发新股的申购。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须在达到可交易状态日起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的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和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跟踪具有良好市场代表性的中证可转债指数,通过指数化投资以实现跟踪中证可转债指数,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及可转债债券市场发展的有效投资工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指数基金,对指数投资部分,采用最优复制法的投资策略,主要以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构成为基础,综合考虑跟踪效果、操作风险等因素构建组合,并根据本基金资产规模、日常申购赎回情况、市场流动性以及交易所可转债交易特性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调整,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将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5%以内。如因指数编制规则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

    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债券资产,又将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剩余资产将投资于流动性较好,收益较高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以保证投资组合能够在跟踪指数的基础上,具有较好的流动性。

    (二)指数投资策略

    对指数投资部分,采用优化复制法,主要以标的指数的成份券构成为基础,综合考虑跟踪效果、操作风险等因素构建组合,并根据本基金资产规模、日常申购赎回情况、市场流动性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调整,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1. 可转债投资组合的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券及成分券权重的调整而进行相应调整。

    2. 可转债投资组合的不定期调整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个券权重和券种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1) 本基金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即将调整或权重发生变化;

    (2) 成份券流动性不足、价格严重偏离合理估值、单只成份券交易量不符合市场交易惯例;

    (3) 由于市场因素影响、法律法规限制等原因,本基金无法根据指数构建组合;

    (4) 基金发生申购赎回、市场流动性变化等其他可能影响跟踪效果的情形。

    3. 可转债投资组合的优化

    为更好地跟踪指数走势,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资产规模、日常申购赎回情况、市场流动性以及交易所可转债交易特性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调整,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五、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具有严密科学的投资决策流程和明确的分级授权体系,具体见图12-1。: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负责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

    3、投资程序

    (1)研究支持:金融工程小组依托基金管理人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金融工程小组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以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权重的方法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金融工程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跟踪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视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维护: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体制和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图12-1 投资决策流程示意图

    资料来源:东吴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的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投资于股票和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中期票据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中期票据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中期票据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七、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收益率×95%+银行税后活期存款利率×5%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选取的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且面值余额在3千万元以上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指数采用派许加权综合价格指数方法编制,其成分券为沪深两市中核心优质可转换债券,具有代表性强、流动性相对较高的特点,能够反映沪深两市可转债市场的总体发展趋势。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标的指数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指数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品种。

    从本基金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可转债A份额为约定收益,将表现出预期低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明显特征;可转债B份额获得产品剩余收益,带有适当的杠杆效应,表现出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高的显著特征。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指数使用许可费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指数开发商签署的相关许可协议确定并调整。在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贰万伍仟元,基金设立当年,不足三个月的,按照三个月收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率、收费方式变更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上述计提方式进行合理变更并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东吴转债份额、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规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七、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东吴转债份额、可转债A 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12 月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第一个定期折算期间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之后最近一个11 月30 日,第二个及之后的定期折算期间指每个会计年度的12 月1 日至下一会计年度的11 月30 日。

    (一)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12 月第一个工作日。

    (二)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东吴转债份额、可转债A份额。

    (三)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四)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可转债A份额和可转债B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基金的分级”进行净值计算,对可转债A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10 份东吴转债份额将按7份可转债A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可转债A份额和可转债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7:3的比例。

    对于可转债A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可转债A份额每个会计年度11 月30 日份额净值超出1.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东吴转债份额分配给可转债A份额持有人。东吴转债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10份东吴转债份额将按7 份可转债A份额获得新增东吴转债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东吴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东吴转债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东吴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东吴转债份额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东吴转债份额和可转债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12 月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东吴转债份额和可转债A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1、东吴转债份额

    其中:

    东吴转债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东吴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可转债B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可转债B份额净值及其份额数。

    3、可转债A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可转债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可转债A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可转债A份额的份额数

    可转债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东吴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4、定期份额折算后东吴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东吴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 东吴转债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东吴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可转债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东吴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东吴转债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定期折算期间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东吴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1.400 元;当可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450 元。

    (一)当东吴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1.400 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东吴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1.40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可转债A份额、可转债B份额和东吴转债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东吴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1.400 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可转债A份额、可转债B份额和东吴转债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可转债A份额和可转债B份额的比例为7:3,份额折算后可转债A份额、可转债B份额和东吴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元。

    当东吴转债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1.400 元后,可转债A份额、可转债B份额、东吴转债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可转债A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可转债A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可转债A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 可转债A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1 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东吴转债份额。

    可转债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东吴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2)可转债B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可转债B份额与可转债A份额的份额数保持7:3 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可转债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可转债B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东吴转债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可转债B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可转债B份额与新增场内东吴转债份额。

    可转债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东吴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3)东吴转债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东吴转债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东吴转债份额,场内东吴转债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东吴转债份额。

    东吴转债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新增的东吴转债份额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东吴转债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当可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450 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可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45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可转债A份额、可转债B份额、东吴转债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可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0.450 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可转债A份额、可转债B份额和东吴转债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可转债A份额和可转债B份额的比例为7:3,份额折算后东吴转债份额、可转债A份额和可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 元。

    当可转债B份额净值达到0.450 元后,可转债A份额、可转债B份额、东吴转债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可转债B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可转债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可转债B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2)可转债A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7:3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可转债A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可转债A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东吴转债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可转债A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可转债A份额与新增场内东吴转债份额。

    (3)东吴转债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东吴转债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东吴转债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东吴转债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八、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东吴转债份额、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东吴转债份额、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各自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二、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折算

    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将全部折算成东吴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

    1、份额折算基准日

    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 份额折算方式

    在折算基准日日终,以东吴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东吴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可转债A份额(或可转债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东吴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全部折算为东吴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本基金转型为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的申购和赎回。

    4、份额折算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不迟于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终止运作日前2日,就分级份额终止运作及份额折算事宜,在指定媒体公告。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进行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东吴转债份额、可转债A份额、可转债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在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东吴转债份额、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在开始办理东吴转债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东吴转债份额、可转债A份额、可转债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东吴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东吴转债份额、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东吴转债份额、可转债A份额与可转债B份额各自的基金资产净值、东吴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下转B14版)

    认购金额(M,含申购费)认购费率
    M<10万元0.40%
    10万元≤M<100万元0.30%
    100万元≤M<200万元0.10%
    M≥200万元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万元0.5%
    10万元≤M<100万元0.4%
    100万元≤M<200万元0.2%
    M≥200万元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持有期限(N,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

     

    N<3个月0.50%
    3个月≤N<1年0.30%
    1 年≤N<2年0.05%
    N≥2 年0
    场内赎回费本基金场内赎回费为固定值0.30%,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