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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后减持”化解越线尴尬 科达股份大股东补救方式引关注
    2014-04-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延后减持”化解越线尴尬

      科达股份大股东补救方式引关注

      ⊙记者 赵一蕙 ○编辑 孙放

      

      科达股份昨日的公告,揭示了公司大股东的一个有趣选择:在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时,许诺“延后减持”,即规避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需履行程序,又逃过了被迫“短线交易”可能面临的处罚,可谓一举两得。科达股份大股东本次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是“漏计算股份”所致,且上市公司股权变化并不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采用许诺“延后减持”的做法也情有可原。不过,类似的“变通”将来是否会被“滥用”,仍值得关注。

      3月18日,科达股份第一大股东山东科达以4.1元/股价格,从公司第二大股东金润投资处,协议受让了11.62%的上市公司股份,由此,山东科达持股比例由18.37%上升为29.99%。从金润投资在此次转让后仍有3.82%股份看,山东科达持股比例增至“29.99%”当属人为设计,就是为了避免跨过“30%”红线,从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但是,这一“算盘”因工作人员的疏忽而落空。公司昨日公告,山东科达和上市公司共同的实际控制人刘双珉还直接持有上市公司0.12%股份。这样一来,由于上述权益变动“漏算”这部分持股,因此,上述收购后,实际上山东科达和刘双珉合并持股比例为30.11%,显然触发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但如果就此按规定处置,显然会将本次股权收购的时间进度拉长。据规定,上述收购不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因此收购方可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但在这个过程中,公司还需要履行发出上述豁免提议,并获得股东大会通过等程序。

      面对这种情况,收购方自然会想到直接减持,而非履行相关豁免程序,来化解这一问题——只要将持股比例降至30%以下即可。对此,公司的解释是,由于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出收购要约,山东科达应进行减持,使其与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比例下降。但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立即进行减持无疑将构成短线交易,因此山东科达承诺,将在股权转让过户完成之日起6个月后才减持其超比例持有的公司股份,使持股比例降至29.99%。同时,刘双珉承诺在上述减持行为完成前,所持有的0.12%股份暂不行使表决权。

      这样一来,即无需再履行相关豁免要约程序,又不会构成短线交易。

      记者注意到,因“误操作”触发要约收购,以往也有类似案例,但当时是立即进行了“短线交易”。2011年12月17日,精功科技发布公告,披露了大股东精功集团的短线交易。因为精功集团12月15日增持了上市公司0.06%股份,其持股比例由29.95%增至30.01%,从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上述“过线”由于工作人员误操作所致。为此,精功集团在12月16日又进行了减持操作,从而将持股比例控制在29.998%。此举显然构成了短线交易行为。

      不过,2012年2月,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当时就明确,股东增持比例达到30%后,“既可以发起要约收购,也可以按照每年不超过2%继续自由增持”。为增持到“29.99%”而不敢“更进一步”的股东“松绑”,使增持更为自由,而这已是后话。

      相比之下,科达股份大股东的这次收购,即非二级市场自由增持,也没有立即予以“纠正”,而是选择承诺未来进行减持的方式予以“补救”。不过,依靠“未来承诺”以规避要约的方式,是否会在将来被滥用,值得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