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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2014-04-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4-017号 债券代码:122135 债券简称:12宝泰隆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4年4月10日

    ●债券付息日:2014年4月11日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4月11日发行的2012年七台河宝泰隆煤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4月11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4月11日至2014年4月10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2012年七台河宝泰隆煤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宝泰隆,122135

    3、发行主体: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10亿元,5 年期,附第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与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核准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307号)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3%,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在债券存续期内第3年末,如公司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若公司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起息日:2012年4月11日

    8、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4月1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选择回售,则2013 年至2015 年每年的4 月11 日为回售部分债券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9、兑付日: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至2017年4月11日一次兑付本金;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在2015年4月11日兑付,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至2017年4月11日兑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0、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

    11、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3年4月11日至2014年4月10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债权登记日: 2014年4月10日

    3、付息时间: 2014年4月11日

    三、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7.3%,每手“12宝泰隆”(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3.00元(含税)。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宝泰隆”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前两个交易日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宝泰隆”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公司,然后由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4年4月1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最晚于2014年4月25日前(含当日),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2宝泰隆”付息事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送交给公司。

    邮寄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景丰路177号507室

    传真号码:0464-2915999、2919908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所得税。如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宝泰隆路1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景丰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焦云

    联系人:王维舟

    联系电话:0464-2915999

    传真:0464-2915999

    邮编:154600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袁杰、孟冬、吴华

    联系电话:0755-21516682

    传真:0755-83025657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四月二日

    附表:“12宝泰隆”付息事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12宝泰隆”付息事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项目名称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

    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

    (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

    (人民币元)

      

    公司名称(盖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填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