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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承诺解决进展情况的公告
    2014-04-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16 证券简称:金枫酒业 编号:临2014-009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承诺解决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及上海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和相关方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就截止目前超期未履行承诺的解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石库门酿酒有限公司在其持有的位于金山区枫泾镇环西二路18号的宗地上进行扩建项目建设,其中辅助生产厂房尚未取得权证,公司承诺于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毕。

    承诺时间:2013年8月

    承诺期限:2013年12月31日

    履行情况:公司已于2013年12月将环保、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验收资料递交金山区规划与土地管理局,目前正在该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工作。公司正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待核验工作完成后,公司将立即向金山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办理权属证明的相关申请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证券代码:600616 证券简称:金枫酒业 编号:临2014-010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3月4日到账,并于2014年4月2日与相关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58号)核准,金枫酒业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包括控股股东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7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75,947,7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发行价格为7.65元/股,共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80,999,905.00元,扣除发行等费用人民币17,357,909.6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63,641,995.31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信会师报字[2014]第110406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详见公司于2014年3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14年4月2日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石库门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库门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以下简称“子公司专户银行”)和中金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和石库门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1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天山支行36860188000027321
    2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天山支行36860188000027403
    3上海石库门酿酒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金山区枫泾支行03855000040115065

    三、《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品牌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中金公司。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金公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金公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金公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迪明、章林峰可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金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中金公司。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金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金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金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金公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中金公司发现公司和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四方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石库门公司已在子公司专户银行下属上海市金山区枫泾支行开设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子公司专户”)。该子公司专户仅用于公司新增10万千升新型高品质黄酒技术改造配套项目(二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中金公司。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金公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石库门公司与子公司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石库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金公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金公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石库门公司和子公司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子公司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迪明、章林峰可随时到子公司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子公司专户的资料;子公司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子公司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子公司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金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子公司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子公司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中金公司。

    6、石库门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子公司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金公司,同时提供子公司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金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子公司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子公司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金公司调查子公司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金公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子公司专户。

    9、中金公司发现公司和子公司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子公司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