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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4-04-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4-006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4年4月3日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按规定提前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8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8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向工商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现金流充足,满足公司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申请总额为人民币肆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具体内容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所签订的相关授信业务合同内容为准,授信有效期至2014年9月30日。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周文贵先生全权代表公司办理、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有关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向交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现金流充足,满足公司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元的组合授信额度(可用于短期流贷、电子商业汇票保贴和履约担保),具体金额以及其它内容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所签订的相关授信业务合同内容为准,授信期限至 2015年2月20日。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周文贵先生全权代表公司办理、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有关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三、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以个人单方面担保方式为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本议案涉及关联担保事项,龚严冰、陈耿生两名董事属于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余六名参会董事参与表决并一致同意该议案。

      《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刊登于2014年4月4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四月三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4-007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

      提供关联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事项

      为支持公司的发展,解决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以个人单方面担保方式为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申请总额为人民币肆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有效期限至2014年9月30日止;为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申请总额为人民币贰亿元的组合授信额度(可用于短期流贷、电子商业汇票保贴和履约担保)提供担保,担保有效期限至2015年2月20日止。

      2、关联关系

      陈发树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0.1.5 之规定,属于本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了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3、董事会表决情况: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议案予以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2014年4月3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龚严冰先生、陈耿生先生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其余六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了该议案。

      4、本次关联交易没有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本项关联交易涉及的关联自然人为陈发树先生。

      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都集团”)目前直接持有公司227,891,934股股份,持股比例为42.09%(截至2014年3月31日),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陈发树先生直接持有新华都集团76.87%的股权,通过自然人独资公司厦门新华都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新华都集团16.82%的股权,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目前担任新华都集团的董事长。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为支持公司的发展,解决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以个人单方面担保方式为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申请总额为人民币肆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有效期限至2014年9月30日止;为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申请总额为人民币贰亿元的组合授信额度(可用于短期流贷、电子商业汇票保贴和履约担保)提供担保,担保有效期限至2015年2月20日止。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情况

      陈发树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和组合贷款授信额度提供个人单方面担保,解决了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上述关联交易无需公司支出任何费用。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黄建忠先生、戴亦一先生和张白先生对上述关联交易协议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申请总额为人民币肆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申请总额为人民币贰亿元的组合授信额度,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以个人单方面担保方式为公司提供担保。

      上述关联交易是企业融资过程中,根据金融机构要求发生的正常的担保行为,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企业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在相关议案表决时进行了回避,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