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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4-04-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69 股票简称:中国电建 公告编号:临2014-018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4月2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海赋国际大厦召开。会议通知于2014年3月25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7人。董事王宗敏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委托董事长范集湘代为出席并表决。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范集湘主持,与会董事经充分审议并经过有效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决策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届时的市场条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额度范围内,审议并决策公司的债券发行事宜。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远期结汇购汇业务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签批单笔金额不超过4,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含),授权期内累计金额不超过4亿美元或等值外币(含)的远期结汇、购汇业务。该授权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因增设副董事长职务而相应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内容,具体修改情况请详见本公告附件1。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因增设副董事长职务而相应修改《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事规则》的有关内容,具体修改情况请详见本公告附件2。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上述议案一、议案三、议案四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附件1:《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条款

    修改前修改后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附件2:《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