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转入下一保本期相关规则公告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到期
及转入下一保本期相关规则公告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第1个保本期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14年4月14日止,保证人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本基金第1个保本期届满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的条件下,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个保本期,第2个保本期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保证人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第1个保本期的到期操作期间为2014年4月14日(含)至2014年4月17日(含)。到期操作期间内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入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此期限内对所持基金份额进行赎回、转出操作或继续持有。
2、本基金第1个保本期结束后的过渡期为2014年4月18日(含)至2014年4月30日(含)。其中:自2014年4月18日(含)至2014年4月29日(含)为过渡期申购期,投资人可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转入业务,但不可办理本基金的赎回和转出业务;2014年4月30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该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
3、基金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第2个保本期的起始日,保本期3年,第2个保本期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如保本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本基金第2个保本期的保证人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授信额度为15亿元人民币。
5、本基金将根据第2个保本期的担保授信额度设定过渡期申购的规模上限,若本基金提前达到或接近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和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2个保本期。第2个保本期的起止日期将提前于前述相应日期,具体以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指定媒体上进行的公告日期为准。
6、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本基金基金财产应保持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如因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致使本基金在该期间持有非现金资产的,本基金管理人将在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到期操作期间处理规则
1、到期操作期间及操作方式
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第1个保本期到期后的到期操作期间为2014年4月14日(含)至2014年4月17日(含)。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本基金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进行任何操作的,则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2个保本期。
2、赎回和转出的处理原则
到期操作期间的赎回或转出业务申请,采取“未知价”原则和“后进先出”原则处理。
未知价原则,即赎回或转出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后进先出原则,即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的基金份额,按照申购优先于认购,后认购/申购优先于先认购/申购的原则确定赎回的基金份额。
3、到期操作的费用
(1)对于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操作期间及第2个保本期开始后的各开放日办理赎回或转出业务的,均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2)对于在本基金第1个保本期开始后,申购或转入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在选择赎回或转出时根据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持续持有期限按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支付赎回费用。
(3)在到期操作期间未进行任何操作的基金份额,将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2个保本期,无交易费用。第2个保本期开始后的各开放日,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出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根据持续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持有期限 (一年按365天计算) | 赎回费率 |
1年以内(不含1年) | 2.0% |
1年以上-2年以内(不含2年) | 1.5% |
2年以上-3年以内(不含3年) | 1.0% |
3年以上(含3年) | 0 |
(注: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1年为365天,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二、过渡期申购安排
1、过渡期申购期
2014年4月18日(含)至2014年4月29日(含)为过渡期申购期。
投资者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本基金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过渡期申购业务,申请转入本基金的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2、过渡期申购的原则
申购以金额申请,采取“未知价”原则。未知价原则,即申购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过渡期申购的费用
投资者在过渡期申购的申购费用同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费,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100万元以下 | 1.2% |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 | 1.0% |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 每笔1,000.00元 |
4、过渡期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计算结果按照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在适用固定金额计算申购费用时,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5、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方法
过渡期申购期内,如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当日的申购(含转入)申请金额之和接近或超过15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停止过渡期申购业务,并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
(1)若当日本基金有效申购(含转入)申请的总金额和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之和不超过15亿元,则有效申购(含转入)申请将全部获得确认,
(2)若当日本基金有效申购(含转入)申请的总金额和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之和超过15亿元,则采用“末日比例配售原则”对当日的申购(含转入)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含转入)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申购费率按照比例确认后的有效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有效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6、过渡期申购资金利息处理
过渡期有效申购款项在过渡期间形成的资金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过渡期的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日: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即2014年4月30日。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由上一保本期转入第2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折算日日终,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该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折算。折算调整后的基金份额作为自动计入本基金第2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数。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数=折算前基金份额数×折算日基金资产净值/折算前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数以尾数舍去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四、过渡期的提前终止及公告
本基金将根据第2个保本期的担保授信额度设定过渡期申购的规模上限,若本基金提前达到或接近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和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2个保本期。基金管理人将对本基金第2个保本期的起止日期进行调整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五、基金的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
本基金第2个保本期为3年,保本期到期日为2017年5月5日(若本基金提前进入第2个保本期,保本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第2个保本期开始日的3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2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并且一直持有至第2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2个保本期的保本保证参见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本基金第2个保本期的保证合同。
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3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张嫄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2)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其他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4月8日
关于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3年。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14年4月14日止。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的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个保本期。现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为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并签订了《保证合同》。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将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同时对《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表述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自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次日(2014年4月15日)起生效。
一、本次修订主要对基金合同中“前言”、“释义”、“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备案”、“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的保本”、“基金保本的保证”、“保本周期到期”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对附件一《保证合同》进行了更新。修订内容具体见附件,投资者可访问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orient-fund.com)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
此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本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三、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附件:《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一、前言
第四段内容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但为投资者提供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安全的保证,并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二、释义
修改下述内容: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保证人:指保本保证人,对于本基金的第2个保本周期即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33.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如果在《基金合同》中无特别指明,即为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期限为3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第2个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4.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5.持有到期:指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及从上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2.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补足该差额,并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该赎回或转换出部分不适用本条款
43.保本金额:指在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并且一直持有至该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折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如果在《基金合同》中无特别指明,即为第2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44.保本差额: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
删除下述释义,后续释义编码相应调整:
“44.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54.认购”。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修改下述内容:
(五)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2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第2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该赎回或转换出部分不适用本条款。
(六)保证
本基金的保证是指保证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2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第2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八)基金保本周期
三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删除下述内容,后续编码相应调整: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八)基金募集金额上限”、“(九)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删除此部分内容,后续编码相应调整。
五、基金备案
删除此部分内容,添加“四、基金的存续”,后续编码相应调整。
四、基金的存续
修改内容如下: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4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件许可【2011】270号文核准生效。成立规模为1,868,943,721.33元。
本基金的第2个保本周期起始于2014年【5】月【5】日,并于2017年【5】月【5】日到期。针对本基金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的相关事宜,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依据《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了修订更新,并与本基金第1个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相关处理规则一并公告。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修改下述内容: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3.“后进先出”原则,即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申购、赎回的情况,按照基金认购或申购时间的倒序确定保本期间的赎回份额和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全部扣减完毕申购所获基金份额之前,不扣减认购所得基金份额,并计算持有剩余认购份额所对应的保本金额;
六、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修改下述内容: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年6月1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年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 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45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十一、基金的保本
修改下述内容:
(一)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本金额=在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并且一直持有至该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折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保本周期
三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进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十二、基金保本的保证
修改保证人的相关内容:
(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保本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有关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东塔13F
邮编:100020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
成立日期:2009年8月19日
注册资本: 叁拾亿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从事融资性担保、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及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其他担保和再担保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财务顾问、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业务。(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和限制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需前置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其他:简介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是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支持和指导下,经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由所有股东以货币资金出资发起设立的全国性担保公司,持有编码为渝062002L的《中国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获评信贷市场AAA-级,资本市场AA级的信用等级。经当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目前在全国十五个省(市)设有分支机构,并全部持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末的担保余额为 143.54 亿元。
(三)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末的净资产为 31.22 亿元。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倍。
截至2013年8月31日,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为 10 亿元,未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倍。
修改下述内容:
(四)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签订关于本基金的《保证合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七)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可用于偿付的资金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如基金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赔付全部差额,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载明需保证人代偿金额的书面通知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保证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将需代偿的金额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保证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
(八)除本部分第5款所指的“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以及《基金合同》、《保证合同》中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外,保证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当发生以下情形时,保证人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进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十)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资产净值0.2%的年费率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按下列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月支付。
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为:本基金前一日确认的自保本周期开始一直持有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0.002/当年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2个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至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二十、保本周期到期
修改下述内容:
(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4.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具体事宜将提前在公告中进行约定;
(四)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对于符合保本条款约定的基金份额,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且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对于符合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或转入“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均将该差额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符合保本条款约定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对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享有保本利益,但对于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变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五)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方案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本保本周期内基金净资产的转入
对于投资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对于投资者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如果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六)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方案
2.“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对于投资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应基金份额在“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对于投资者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如果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可用于偿付的资金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2.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如不能全额履行保本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将保本周期到期日的保本金额总额、应向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保本差额、已自行偿付的金额以及需保证人代偿的金额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5.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条“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差额支付事宜。
附件一、《保证合同》
更新后的《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全文: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保本保证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甲方”)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7042263
电话:010-66295888传真:010-66295999邮编:100033
保本保证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或“乙方”)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5号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东塔13F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903000015432
电话:010-5776666传真:010-57766600邮编:100020
鉴于:
依据《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将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东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保证人就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保证受益人在第2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和保证受益人。保证受益人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释义
1、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2、保证人:即保本保证人,即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3、本保本周期:指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期限为3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第2个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3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本保本周期到期日:指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5、保证受益人:指本基金在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并且全部或部分持有到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在本基金第1个保本周期到期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并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并且在第2个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在第2个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并且一直持有至第2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折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本保本周期到期日,保证受益人在第2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第2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及保证受益人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本保本周期到期日,按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本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本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
2、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在本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7、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8、在本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本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本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2、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节第1条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保证受益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3、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保证人无须对保证受益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4、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根据本节第1-3条已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的账户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保证受益人。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本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本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和本《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本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保证受益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和本《保证合同》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保证受益人直接向保证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款项、保证受益人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清偿的金额及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为清偿及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保证人出具的书面追偿通知书后十五日(含)内归还全部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按照6个月内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超过十五日的每日按代偿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代偿资金占用费直到收回全部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和因追偿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之日止。
2、基金管理人应自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保证人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节约定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和其他费用,以及赔偿对保证人造成的损失。
七、保证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2、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节第3条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保证人应就所收取的保证费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提日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2个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至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甲方公告的第2个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生效。
2、本基金在本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全面履行了本《保证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和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3、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另行签署相关合同。
4、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及乙方各执一份,其余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保本保证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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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本保证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或“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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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国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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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776666传真:010-57766600邮编:100020
鉴于:
依据《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将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东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保证人就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保证受益人在第2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和保证受益人。保证受益人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释义
1、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2、保证人:即保本保证人,即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3、本保本周期:指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期限为3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第2个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3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本保本周期到期日:指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5、保证受益人:指本基金在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并且全部或部分持有到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在本基金第1个保本周期到期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并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并且在第2个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在第2个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并且一直持有至第2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折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本保本周期到期日,保证受益人在第2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第2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及保证受益人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本保本周期到期日,按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本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本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
2、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在本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7、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8、在本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本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本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2、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节第1条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保证受益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3、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保证人无须对保证受益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4、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根据本节第1-3条已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的账户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保证受益人。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保证受益人在本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本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本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本基金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和本《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本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保证受益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和本《保证合同》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保证受益人直接向保证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款项、保证受益人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清偿的金额及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为清偿及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保证人出具的书面追偿通知书后十五日(含)内归还全部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按照6个月内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超过十五日的每日按代偿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代偿资金占用费直到收回全部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和因追偿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之日止。
2、基金管理人应自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保证人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节约定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和其他费用,以及赔偿对保证人造成的损失。
七、保证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2、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节第3条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保证人应就所收取的保证费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提日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第2个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至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甲方公告的第2个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生效。
2、本基金在本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全面履行了本《保证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和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3、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另行签署相关合同。
4、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及乙方各执一份,其余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