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2 证券简称:湖北宜化 公告编号:2014-021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情况,公司已于2014年3月15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4月4日上午10: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5区3号楼股东大会现场;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表决;
4、召 集 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经与会董事推举,会议由董事强炜主持;
6、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52,165,661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6.95%。
2、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本公司聘请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杨继红、胡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已经公司七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均已在公司指定媒体刊载,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具备合法性、完备性。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审议了: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议案(详见巨潮资讯网2014年4月1日公告2014-013)
表决结果为:同意152,020,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0%;反对1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继红、胡媛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