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的补充公告
股票代码:600381 股票简称:*ST贤成 公告编号:2014-043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4月3日上午十时以现场表决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在青海省西宁市黄河路36号银龙商务楼六楼会议室召开,并以7票赞成、2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推选郝立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其中公司董事陶亚东先生和廖智先生均对上述《议案》投反对票(详见公司2014-042号公告),现特将陶亚东先生、廖智先生投反对票的理由补充公告如下:
董事陶亚东先生对上述《议案》投反对票的理由是:新任董事对贤成矿业的历史情况不是十分清楚;没有参与破产重整,对破产重整的情况完全不了解;免去本人职务的原因不明确。
董事廖智先生对上述《议案》投反对票的理由是:陶亚东担任董事长后,还没有实施其管理公司的能力,即被工作组接手公司管理,其认为陶亚东有能力管理好公司;陶亚东董事长在资本市场的人脉基础好,对公司的顺利重整及下一步的发展可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特此补充公告。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4日
股票代码:600381 股票简称:*ST贤成 公告编号:2014-044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3月3日发出的(2012)鄂民一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原告周亚与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贤成集团等五名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我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八条、八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一、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亚偿还借款本金8876万元及利息;
二、被告贤成集团、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在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周亚有权以西宁市国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贤成矿业2890万股票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周亚的其他诉讼请求。
特此公告。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