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05 证券简称:大康牧业 公告编号:2014-015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14年03月23日以传真、专人送达、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04月04日在公司会议室(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鸭嘴岩工业园3栋)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11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11人,均为现场出席。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陈黎明主持,经参加会议董事认真审议后形成以下决议:
以11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同意公司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经营层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待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单位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再另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16)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04月08日
证券代码:002505 证券简称:大康牧业 公告编号:2014-016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5号)核准,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28,140,000股新股。公司向十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28,14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9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999,994,4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3,955,814.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966,038,586.0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验证,并于2014年3月25日出具了天健验字[2014]2-4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2014年04月0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11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并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浦发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7020158000004714,截止2014年03月24日,专户余额为4,969,994,4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安徽涡阳100万只肉羊养殖建设项目》、《湖南怀化20万只肉羊养殖建设项目》、《合资设立鹏欣雪龙实施进口牛肉项目》、《增资纽仕兰实施进口婴儿奶粉和液态奶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若将专户中的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存单)另行存放,须在定期存款(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泰君安。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浦发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浦发银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小中、叶可可以随时到浦发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浦发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浦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浦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浦发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泰君安。浦发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浦发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浦发银行,同时按要求向公司、浦发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浦发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泰君安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泰君安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