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听说“4、3、2”发行节奏及2:2的沪深IPO发审安排
□ 在审企业更换保荐机构须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梁伟
沪深两个交易所拟IPO企业的发行审核将以首发家数为原则进行均衡安排。而市场关于“4、3、2”发行节奏及沪深交易所2:2排会的安排并未得到证实。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4日在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表示,为充分发挥沪、深两家交易所的服务功能,中国证监会将按照均衡安排沪、深交易所首发企业家数的原则,结合企业申报材料的完备情况,对具备条件进入后续审核环节的企业按受理顺序顺次安排审核进程。
邓舸还表示,并未听说市场传闻的“4、3、2”发行节奏及2:2的沪深交易所企业发审会排会工作安排。
同日,证监会还在官方微博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对在审首发企业出现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更换等情况时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说明。
根据该“监管问答”,在审首发企业,包括已过会企业,若更换保荐机构,一律需要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更换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签字律师、会计师的,更换后的机构或个人需重新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保荐机构应进行复核。如保荐机构认为新出具的文件与原机构或个人出具的文件内容无重大异议的,则继续安排后续审核工作。如保荐机构认为有重大差异的,则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已通过发审会的,需重新上发审会。
审核过程中,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被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的,保荐机构及所涉中介机构均应就其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如复核后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事项的,则继续安排后续审核工作;已通过发审会的,可不重新上发审会。
同时,相关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导致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签字保荐代表人、会计师、律师执业受限制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实施完毕之前,不安排后续审核工作。
对于在审首发企业更换保荐代表人、律师、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证监会要求原签字机构和个人需出具承诺,对其原签署的相关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发现其出具的文件存在问题的,则将依法从严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