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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信息披露准则明确
    2014-04-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梁伟

      

      作为开展优先股试点的配套文件,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信息披露准则日前明确,意味着A股市场距迎来优先股这一股票品种又近了一步。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4日举行的证监会例行新闻通气会上表示,1日,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相关信息披露准则,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发行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

      这三个准则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重要配套文件,也是上市公司在发行优先股时进行信息披露的操作守则。

      从具体内容上看,优先股发行预案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依法及公司章程需要股东表决的事项,包括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价格、股息率、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方式、转股条款、回购条款等十二项内容。二是有利于中小股东在融资决策中形成正确判断的事项,如“优先股发行的目的”、“发行优先股对发行人及原股东产生的风险”、“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等。

      邓舸表示,发行预案是股东决策的重要依据,披露发行预案是公司融资决策的重要步骤,强化预案披露内容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维护市场公平。中小股东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信息,更清楚地了解优先股的特点和风险,作出符合自身利益的决策,同时证监会也将充分关注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

      优先股募集说明书重点突出了发行条款、风险因素等与投资者价值判断密切相关的披露内容,鼓励采用相互引征和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引导投资者关注日常信息披露文件。

      同时,为降低发行人披露成本,便于投资者快速浏览,还要求将募集说明书全文在指定网站披露,同时把募集说明书核心内容浓缩成三张表格的募集说明书概览,在指定报刊刊登。

      邓舸表示,证监会在制定上述信息披露准则时,均注重“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要求,强调持续监管的重要性,更多地依靠日常信息披露文件,简化申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