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知识
和买入开仓享有权利不同,卖出开仓意味着需要背负相应义务。因此,买入开仓仅需支付期权权利金,而卖出开仓则需要投资者缴纳足额保证金才能开仓,同时在每天的交易过程中还可能会面临保证金不足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之前的投教系列文章有介绍到,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中的保证金可以分为两块: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交易保证金直接参与仓位头寸的初始建立和维持,结算准备金是除了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多余资金以备于每日无负债结算。当结算准备金低于0时(即交易保证金不足),投资者将收到保证金催缴电话(margin call),若不能按时补足足额保证金,将会面临现有部分或所有仓位头寸被强行平仓。
具体来说,当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交易所有权对其相关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一)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次一交易日上午11:30前)补足;
(二)因违规、违约被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要求强行平仓;
(三)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
(四)应予强行平仓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一种情况是投资者平时最常见的被强行平仓的情形。
因第(一)、(二)种情形强行平仓的,期货公司自行确定对客户平仓的执行,并遵循以下原则:
(1)先平期权义务仓,再平期权权利仓;
(2)先平期权投机仓,再平期权套保仓;
(2)先平期权合约,再平现货担保品;
(3)先平需要保证金多的、持仓量大的以及近月流动性好的合约;
(4)强行平仓执行到客户的现货担保品或者保证金足够担保期权合约即可停止。
由于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当日无法全部完成的,剩余强行平仓数量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但当日不足部分的交易保证金由期货公司垫付,再向客户追缴),并仍按照上述平仓原则执行,直至符合交易所规定。
■小例子
我们通过例子来看在什么情况下投资者会遭遇强行平仓(以最低保证金收取标准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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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认为3月份上汽集团股价将会下跌,于是卖出上汽集团的认购期权。他卖出了1张合约单位为5000、行权价格为13元、3月到期的上汽集团认购期权。按照上交所的最低标准,期权的前结算价为2.000元,合约标的前收盘价为13.64元,认购期权虚值为0(max(13-13.64,0)),卖出开仓保证金账户里需缴纳交易保证金为:
{2.000+max(25%×13.64 - 0, 10%×13.64)}×5000=27050元
于是小李往自己的衍生品保证金账户中充入了28000元,并以当前市场价格2.066卖出1张期权合约,获得10330(2.066*5000)元权利金。此时,小李保证金账户共有38330元,其中交易保证金为27050元,结算准备金为(28000-27050)+10330=11280元。
但之后几天市场发生突变,上汽集团3月某一天收盘价上升至15.47元,相应认购期权当天结算价为3.800元,此时小李需要的交易保证金为:
{3.800+max(25%×15.47-max(13-15.47,0), 10%×15.47)}×5000=38337.5元
但小李保证金账户资金一共为38330元,其中交易保证金占用38337.5元,结算准备金为-7.5元,小于0,因此需要在其后第二个交易日上午11:30前补足至少7.5元才能满足维持保证金的要求。不然的话小李的认购期权义务仓将被期货公司在其后第二个交易日强行平仓,即买入相应认购期权平仓,花费约3.8*5000=19000元,最终小李账户剩余约38330-19000=19330元。
(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 金融工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