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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家商务部对进口浆粕反倾销终裁结果的公告
    2014-04-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103 股票简称:青山纸业 编号:临 2014-022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家商务部对进口浆粕反倾销终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4月4日,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调查机关”)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反倾销终裁的决定文件,且商务部当日在官方网站发布了2014年第18号公告《关于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反倾销终裁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4年4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

      被调查产品名称:浆粕,英文名称:cellulose pulp,或dissolving pulp,或dissolving wood pulp,或 cotton linter pulp,或bamboo pulp等。

      具体描述:浆粕是指以植物纤维为原料,经加工后而制得的主要用于生产粘胶纤维等化学纤维(不含醋酸纤维)的一种纤维素物质。

      主要用途:浆粕主要用于生产粘胶纤维(如粘胶短纤、粘胶长丝)等化学纤维(不含醋酸纤维)。

      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7020000、47061000和47063000,需同时符合以下指标:第一,粘度要求:粘度≧3.7 dl/g、且<6.4 dl/g,或者粘度≧350 ml/g、且<700 ml/g;第二,α纤维素含量(不溶级分)要求:α纤维素含量(R18,硫酸盐法)<95.5%,或者α纤维素含量(R18,亚硫酸盐法)<94%;第三,灰分要求:灰分(725℃)≦0.15%。

      这些税号项下醋酸纤维用浆粕不在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醋酸纤维用浆粕需同时满足以下指标:第一,粘度要求:粘度≧6.4 dl/g,或者粘度≧700 ml/g 、且≦1100 ml/g;第二,α纤维素含量(不溶级分)要求:α纤维素含量(R18,硫酸盐法)≧95.5%,或者α纤维素含量(R18,亚硫酸盐法)≧94%;第三,灰分要求:灰分(725℃)≦0.08%。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1)美国科斯莫特殊纤维公司    16.9%

      (Cosmo Specialty Fibers, Inc.)

      (2)美国瑞安功能性纤维有限责任公司   17.2%

      (Rayonier Performance Fibers, LLC)

      (3)美国惠好公司      17.0%

      (Weyerhaeuser NR Company)

      (4)美国GP纤维有限公司   17.0%

      (GP Cellulose LLC)

      (5)美国博凯技术公司 17.0%

      (Buckeye Technologies Inc.)

      (6)其他美国公司   33.5%

      (All Others)

      加拿大公司

      (1)纽西尔特种纤维素有限公司 0%

      (Neucel Specialty Cellulose Ltd.)

      (2)福特斯纤维有限公司   13.0%

      (Fortress Specialty Cellulose Inc.)

      (3)AV Nackawic Inc.和AV Cell Inc.公司 13.0%

      (AV Nackawic Inc.)

      (AV Cell Inc.)

      (4)天柏公司 13.0%

      (Tembec)

      (5)其他加拿大公司 23.7%

      (All Others)

      经调查,加拿大纽西尔特种纤维素有限公司(Neucel Specialty

      Cellulose Ltd.)倾销幅度为0.7%,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属于微量倾销幅度,不征收反倾销税。

      巴西公司

      (1)巴依亚特种纤维素厂         6.8%

      (Bahia Specialty Cellulose S.A.)

      (2)其他巴西公司   11.5%

      (All Others)

      调查机关接受了巴依亚特种纤维素厂提出的价格承诺,该承诺与本终裁决定同时生效。在价格承诺执行期间,进口自该公司生产的被调查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如出现违反价格承诺或其他终止价格承诺的情况,则按上述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4年4月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浆粕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4年4月5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对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4年4月5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进口巴依亚特种纤维素厂的浆粕时依初裁决定所提供的保证金全额转为反倾销税。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浆粕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4年4月6日起5年。

      六、本公告自2014 年4月6日起执行。

      上述《关于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反倾销终裁的公告》具体内容可详见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e/201404/20140400539841.shtml)。

      2012年12月13日,本公司联合国内相关浆粕企业代表国内浆粕产业向商务部正式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进行反倾销调查。

      2013年2月6日,商务部官方网站发布 2013年第10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并自2013年2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13年11月6日商务部官方网站发布2013年第75号公告《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进口浆粕的反倾销初裁决定》,自2013年11月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