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调查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宏观
  • A5:研究·宏观
  • A6:研究·市场
  • A7:研究·财富
  • A8:数据·图表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数据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摘要
  •  
    2014年4月9日   按日期查找
    B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9版:信息披露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摘要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4-04-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同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同益”)转型而成。基金同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通过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同益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包括基金同益由封闭式基金转为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并为基金份额办理变更登记、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基金管理费费率、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等。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同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同益终止上市,自基金同益终止上市日(2014年4月4日)起,《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原《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2、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类型为混合型。

    4、本基金自2014年4月14日至2014年5月9日开放集中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称为“集中申购期”。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集中申购期,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的集中申购期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6、本基金按照集中申购价格1.00元开展集中申购,代码为“160812”,简称为“长盛同益”。

    7、本基金可通过场内与场外两种方式办理集中申购。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即深交所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LOF平台进行场内集中申购。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进行场外集中申购。

    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场外销售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中国工商银行等销售代理机构的销售网点。

    8、本基金场内集中申购采用份额申购的方式,最低申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最大不能超过99,999,000份。

    场外集中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每个基金账户首笔集中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每笔追加集中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直销机构或各场外代销机构对最低集中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9、投资人在集中申购期内可以多次申购基金份额,但申购资金一旦交付,撤销申请不予接受。投资人申购采用全额缴款的申购方式。

    10、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集中申购申请,集中申购份额由注册登记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可以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到其办理集中申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打印确认单。

    11、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4年4月9日《上海证券报》上的《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投资者亦可通过网站了解基金发行相关事宜。

    14、各销售机构集中申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在集中申购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或已有销售机构增加新的代销网点,将及时公告。

    15、本公司已开通了网上开户和集中申购服务(www.csfunds.com.cn)。

    16、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8-2666或010-62350088)或当地代销机构业务咨询电话。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公告。

    18、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和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产品,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通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开展集中申购,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本次集中申购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代码

    160812

    (三)基金类别

    混合型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五)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自上而下筛选增长预期良好或景气复苏的行业,结合挖掘目标行业的上市公司基本面,自下而上精选个股,为投资者实现资产长期增值,力争获得绝对回报。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集中申购发售价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集中申购按初始面值发售。

    (九)集中申购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基金份额集中申购发售机构

    本基金可通过场内集中申购与场外集中申购两种方式发售。

    场内集中申购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其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售,投资者可通过其营业部进行集中申购;场外集中申购销售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中国工商银行等销售代理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八、本次发售当事人和中介机构”中“(四)场内销售机构”和“(五)场外销售机构”。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名录详见本公告附件,或相关机构以其他有效方式发布的相关公告。

    集中申购期间,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减本基金的场外集中申购代销机构或销售网点,也可以增减相应的销售交易平台,届时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有)为准。

    (十一)集中申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自2014年4月14日至2014年5月9日开放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称为“集中申购期”。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集中申购参考时间:工作日9:30-15:00,在周六、周日及节假日,银行、证券公司等代销机构对投资者的集中申购可能不予办理。

    二、集中申购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集中申购方式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集中申购(称为“场内集中申购”),也可以使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进行集中申购(称为“场外集中申购”)。

    (二)集中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需缴纳申购费用。集中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集中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集中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集中申购费率
    场外M<100万1.2%
    100万≤M<200万0.8%
    200万≤M<500万0.4%
    M≥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场内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集中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集中申购费率

    (三)场内集中申购数量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场内集中申购采用份额申购的方式,最低申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最大不能超过99,999,000份。场内集中申购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集中申购金额=挂牌价格×(1+集中申购费率)×集中申购份额

    集中申购费用=挂牌价格×集中申购份额×集中申购费率

    净集中申购金额=挂牌价格×集中申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集中申购份额总额=集中申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其中,挂牌价格为1.00元。

    集中申购份额在500万份(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集中申购费,即集中申购金额=挂牌价格×集中申购份额+固定金额费用。

    例1:某投资人申购10万份基金份额,对应集中申购费率为1.2%,交易所挂牌价格为1.00元,假定该笔申购产生利息50元。则投资人应交纳的申购金额及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集中申购金额=1.00×(1+1.2%)×100,000=101,200.00元

    集中申购费用=1.00×100,000×1.2%=1,200.00元

    净集中申购金额=1.00×100,000=10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00=50份

    即:投资人申购10万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200.00元,申购费用为1,200.0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为50份。

    (四)场外集中申购数量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场外集中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每个基金账户首笔集中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每笔追加集中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直销机构或各场外代销机构对最低集中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场外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金额/(1+集中申购费率)

    集中申购费用=集中申购金额-净集中申购金额

    集中申购份额=(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款项利息)/1.00元

    集中申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集中申购费,即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金额-固定金额费用。

    例2:某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通过场外集中申购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这1,000.00元在集中申购期产生的利息为0.46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集中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元

    集中申购费用=1,000.00-988.14=11.86元

    集中申购份额=(988.14+0.46)/1.00=988.6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加上集中申购期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88.60份基金份额。

    三、场内集中申购的开户及集中申购程序

    (一)场内集中申购使用账户说明

    1、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集中申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即深交所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已有深交所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3、尚无深交所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集中申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交所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场内销售机构的各开户网点详细阅读有关规定。

    4、已有深交所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或在本基金份额上市后有份额交易需求的投资者,建议采用场内集中申购方式。

    (二)场内集中申购流程

    1、受理场内集中申购的时间:2014年4月14日至2014年5月9日9:30-11:30和13:00-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资金账户:在场内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网点开立资金账户。

    3、办理集中申购:

    (1)投资者根据自己的计划申购量,在集中申购前向自己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2)投资者可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可的各种方式在投资者开立资金账户的场内销售机构各业务网点申报集中申购委托,集中申购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不可撤销,集中申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办理场内集中申购的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说明。

    四、场外集中申购的开户与集中申购程序

    (一)场外集中申购的开户、账户使用

    1、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通过场外集中申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深交所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通过注册方式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即开户时提供已有的深交所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号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在该账号基础上为投资者注册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深交所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通过配号方式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即开户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先为投资者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再在该账号基础上为投资者注册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对于配发的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3)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开户机构直接集中申购本基金;拟通过其他代理销售机构集中申购本基金的,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理销售机构办理账户登记手续。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投资者已开立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建TA的基金账户不能用于集中申购本基金。

    (2)拥有多个深交所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交所集中申购、日常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均使用该注册账户。

    (3)对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交所场内集中申购、日常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均使用配发的该基金账户。

    (二)通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办理开户和集中申购的程序

    A、个人投资者应亲赴直销机构

    1、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资料类业务申请书》;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中国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户口本、文职证、警官证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有效身份证件);

    (3)银行活期存款账户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借记卡或储蓄存折);

    (4)填妥的《投资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题》;

    (5)经熟读并签名的《长盛基金投资人权益告知书》;

    (下转B10版)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