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博林特 公告编号:2014-015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存在补充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会议通知及召开情况
1、会议的通知: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4月8上午10:00
3、召开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7号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康宝华先生
6、召开方式:现场表决。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现场股东会议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一共4名,共代表股份268,793,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72%。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制选举的方式选举康宝华先生、侯连君先生、马炫宗先生、于志刚先生、丛峻先生、段铁汉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李守林先生、田炳福先生、吴粒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以上九名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康宝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8,79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选举侯连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8,79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选举马炫宗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8,79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选举于志刚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8,79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选举丛峻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8,79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选举段铁汉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8,79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选举李守林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8,79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选举田炳福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8,79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选举吴粒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8,79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董广军先生、段文岩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赵明强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董广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68,79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选举段文岩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68,79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会议备查文件
1、《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博林特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