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股票代码:600305 股票简称:恒顺醋业 公告编号:临2014-014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41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股利0.041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负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389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负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369元;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及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1元。
● 股权登记日:2014年4月14日
● 除权(息)日:2014年4月15日
● 现金股利发放日:2014年4月18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4年4月3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4月4日的《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分配方案
(一)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2013年末公司总股本25,43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41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10,426,3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次分配。
(二)发放年度:2013年度
(三)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4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代扣代缴税收的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统一暂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895元;实际税率根据股东持股期限具体确定: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036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有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及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41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4月14日
2、除权除息日:2014年4月1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4月18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4月1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恒顺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划入其指定账户;
2、对于除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现金红利。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11-85226003
特此公告!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