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56 证券简称:辉隆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9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提案、补充提案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4月8日上午9点;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4月7日-2014年4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4月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4月7日15:00 至2014年4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4年4月2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777号辉隆大厦19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永东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数为 203,238,16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2.48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数为73,50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54%。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李永东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与会股东的认真审议,大会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对参股公司增资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8,948,5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3%,反对60,4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7%,弃权0股。
该议案关联股东安徽省供销商业总公司、李永东先生、黄勇先生、唐桂生先生、方丽华女士回避表决。
2、《关于参与投资上海隆华汇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议案》;
同意203,254,1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57,5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弃权0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夏旭东、束晓俊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辉隆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关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4、《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