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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汝璞女士 66岁
黄汝璞女士于2004年9月至 2006 年2月为卓佳专业商务有限公司董事。在未加入卓佳前,黄女士为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于2004年7月退休。黄女士于1968年加入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并于1978年开始负责中国业务。1979年,黄女士为该事务所在广州设立第一个办事处,随后于80年代初在上海、北京及深圳相继开设办事处。黄女士对中国的商业制度、法规以及内地的经济发展有很深的了解,尤对中国税务法规及外资企业的运作熟识。黄女士于2004年获香港特区政府委任为太平绅士,2008年获香港城市大学颁授名誉院士。现任嘉里建设有限公司、香港小轮(集团)有限公司、六福集团(国际)有限公司及嘉里物流联网有限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截至目前,黄汝璞女士未持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不存在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现提名秦晓先生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盖章)
2014年3月18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现提名钟维国先生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香港地区)。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盖章)
2014年3月18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现提名任克雷先生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盖章)
2014年3月18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现提名黄汝璞女士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香港地区)。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盖章)
2014年3月18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秦晓,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提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秦晓
2014年3月18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钟维国,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提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香港地区)。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钟维国
2014年3月18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任克雷,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提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任克雷
2014年3月13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黄汝璞,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提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香港地区)。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黄汝璞
2014年3月18日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2014年4月4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提名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提名程序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提名洪敬南先生、张彦飞先生、廖晓淇先生、郭孔丞先生、王思东先生、李镛新先生、任亚光先生、黄小抗先生、秦晓先生、钟维国先生、任克雷先生、黄汝璞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提名秦晓先生、钟维国先生、任克雷先生、黄汝璞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我们审阅了上述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依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认为上述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亦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签署: 秦晓先生、钟维国先生、周宇祥先生、黄汝璞女士
证券代码:600007 股票简称:中国国贸 编号:临2014-004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及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一)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 |
关联方 | 关联交易 类型 | 关联交易内容 | 2013年度交易 | |
实际金额 | 预计金额 | |||
贸易中心 有限公司 | 接受劳务 | 支付餐饮费 | 2,236,320 | 2,791,990 |
支付饭店会员费 | 3,138,381 | 2,520,000 | ||
支付劳务费 | 6,306,880 | 7,127,547 | ||
支付食品加工费、洗衣费等 | 3,746,338 | 4,252,677 | ||
提供劳务 | 收取国贸二期销售及管理佣金 (二、5.a) | 1,986,449 | 2,467,507 | |
收取国贸二期维修保养费(二、5.a) | 2,158,610 | 2,158,610 | ||
收取国贸中心19#楼维修保养费 (二、5.b) | 79,890 | 79,890 | ||
收取国贸中心19#楼物业管理费和 销售佣金(二、5.b) | 619,128 | 619,128 | ||
收取国贸中心外围维修保养费(二、5.c) | 525,071 | 525,071 | ||
收取国贸中心外围委托管理费(二、5.c) | 90,000 | 90,000 | ||
收取国贸西楼销售及管理佣金 (注1,二、5.d) | 1,406,987 | 4,276,947 | ||
收取国贸西楼维修保养费(二、5.d) | 1,348,756 | 1,457,198 | ||
收取“美丽田园”区域委托管理费 (二、5.e) | 222,633 | 254,008 | ||
收取国贸一期F区域委托管理费 (二、5.f) | 233,036 | 233,036 | ||
收取清洁及绿化费 | 2,460,642 | 2,171,755 | ||
收取劳务费 | 1,108,714 | 0 | ||
收取餐饮费 | 378,017 | 496,105 |
(二)租赁 |
出租方 | 承租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13年度交易 | |
实际金额 | 预计金额 | |||
贸易中心 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支付库房及停车位租金 | 567,880 | 372,963 |
支付办公区域租金(二、5.g) | 500,280 | 500,280 | ||
支付办公区域租金(二、5.h) | 100,056 | 100,056 | ||
支付国贸一期土地租赁费(二、5.i) | 3,716,764 | 3,716,528 | ||
支付国贸二期土地使用权费(二、5.j) | 1,742,578 | 1,742,578 | ||
支付世纪公寓租金 | 3,059,665 | 3,395,550 | ||
支付中央厨房租金(二、5.k) | 2,030,452 | 2,131,975 | ||
本公司 |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 收取库房、公寓租金 | 950,424 | 622,435 |
收取中国大饭店办公用房租金 (二、5.l) | 3,574,863 | 3,367,187 | ||
收取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总部办公用房租金(二、5.m) | 4,304,827 | 4,171,075 | ||
收取中国大饭店美食店租金(二、5.n) | 864,081 | 0 | ||
合计 | 49,457,723 | 51,642,096 |
注1、2013年公司实际向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有限公司”)收取的西楼销售及管理佣金低于预计金额287万元,主要是西楼出租情况未达到预计目标,相应的销售佣金低于预算。
二、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说明
1、预计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一)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 | |||
关联方 | 关联交易 类型 | 关联交易内容 | 预计2014年度 交易金额 |
贸易中心 有限公司 | 接受劳务 | 支付餐饮费 | 2,502,119 |
支付饭店会员费 | 2,500,000 | ||
支付劳务费 | 5,733,429 | ||
支付食品加工费、洗衣费等 | 4,474,680 | ||
提供劳务 | 收取国贸二期销售及管理佣金(二、5.a) | 2,607,492 | |
收取国贸二期维修保养费(二、5.a) | 2,292,946 | ||
收取国贸中心19#楼维修保养费 (二、5.b) | 79,890 | ||
收取国贸中心19#楼物业管理费和销售佣金(二、5.b) | 619,116 | ||
收取国贸中心外围维修保养费(二、5.c) | 551,650 | ||
收取国贸中心外围委托管理费(二、5.c) | 90,000 | ||
收取国贸西楼销售及管理佣金(二、5.d) | 1,818,365 | ||
收取国贸西楼维修保养费(二、5.d) | 1,576,146 | ||
收取“美丽田园”区域委托管理费 (二、5.e) | 172,732 | ||
收取国贸一期F区域委托管理费 (二、5.f) | 233,036 | ||
收取清洁及绿化费 | 2,441,981 | ||
收取劳务费 | 1,505,124 | ||
收取餐饮费 | 378,017 | ||
(二)租赁 | |||
出租方 | 承租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预计2014年度 交易金额 |
贸易中心 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支付库房及停车位租金 | 521,643 |
支付办公区域租金(二、5.h) | 600,336 | ||
支付国贸一期土地租赁费(二、5.i) | 3,716,765 | ||
支付国贸二期土地使用权费(二、5.j) | 1,742,577 | ||
支付世纪公寓租金 | 2,847,914 | ||
支付中央厨房租金(二、5.k) | 2,030,452 | ||
本公司 | 贸易中心 有限公司 | 收取库房、公寓租金 | 939,372 |
收取中国大饭店办公用房租金 (二、5.l) | 3,367,187 | ||
收取国贸有限公司总部办公用房租金(二、5.m) | 4,504,902 | ||
收取中国大饭店美食店租金(二、5.n) | 1,206,728 | ||
合计 | 51,054,600 |
2、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该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合资)
成立日期:1985年2月12日
法定代表人:廖晓淇
注册资金:2.4亿美元
经营范围:为国内外经贸企业和商务人员及旅游者提供并经营下列项目:写字楼及楼宇管理服务、宾馆、公寓及配套的餐饮、宴会、会议、展览、展销、商场、幼儿园、商务中心、汽车综合服务、收费停车场、文体娱乐及相关服务;提供对外经贸信息和咨询服务;利用国贸中心广告牌发布广告。
3、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定价依据
本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操作公开透明。
4、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业务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且关联交易的进行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不存在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会造成上市公司对关联人的依赖,上市公司独立性亦未受到影响。
5、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a、2012年1月1日,公司与国贸有限公司续签《二期物业中心经营管理协议》,继续由公司全面负责双方共同投资建设的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二期物业中心(以下简称“二期物业中心”)的销售、推广、管理、客户服务及国贸溜冰场的经营管理,公司由于执行上述任务而发生的费用将由国贸有限公司给予补偿,并另外向国贸有限公司收取相应的佣金。该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时,如果双方对继续履行本协议均无异议,则本协议以一个完整公历年为有效期自动顺延。
b、2011年7月30日,公司与国贸有限公司签订《国贸中心19#楼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自2011年7月1日起,国贸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全面负责国贸中心19#楼(原自行车楼)的销售、推广、管理、客户服务等经营管理工作,国贸有限公司按照对公司履行本协议经营管理国贸中心19#楼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进行补偿的原则,向公司支付物业管理和维修保养费,并按照一定标准支付销售佣金。该协议有效期为自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时,如果双方对继续履行本协议均无异议,则本协议以一个完整公历年为有效期自动顺延。
c、2011年7月30日,公司与国贸有限公司签订《国贸中心外围委托管理协议》,自2011年1月1日起,国贸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负责国贸中心外围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国贸有限公司根据国贸中心外围管理和维护所需的支出情况,向本公司支付管理维护费,并另外支付委托服务费每年90,000元。该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协议到期,双方如无异议,自动延期到下一个自然年。
d、2008年6月6日,公司与国贸有限公司签订《国贸西写字楼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自2008年4月1日起,国贸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全面负责国贸西写字楼的销售、推广、管理、客户服务等经营管理工作,国贸有限公司按照对公司履行本协议经营管理国贸西写字楼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进行补偿的原则,向公司支付物业管理和维修保养费,并按照一定标准支付销售佣金。该协议有效期为自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在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如果双方对继续履行本协议均无异议,则本协议以一个完整公历年为有效期自动顺延。
e、2013年1月21日,公司与国贸有限公司签订《国贸一期地上二层“美丽田园”区域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自2012年9月17日起,国贸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全面负责国贸一期地上二层“美丽田园”区域的销售、推广、管理、客户服务等经营管理工作,国贸有限公司按照对公司履行本协议经营管理上述区域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进行补偿的原则,向公司支付管理费。该协议有效期为自2012年9月17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如果双方对继续履行本协议均无异议,则本协议以一个完整公历年为有效期自动顺延。
f、2012年8月16日,公司与国贸有限公司签订《国贸一期F区地下一层区域(北侧)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自2013年1月1日起,国贸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全面负责国贸一期F区地下一层北侧区域的销售、推广、管理、客户服务等经营管理工作,国贸有限公司按照对公司履行本协议经营管理上述区域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进行补偿的原则,向公司支付物业管理和维修保养费,并按照一定标准支付销售佣金。该协议有效期为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如果双方对继续履行本协议均无异议,则本协议以一个完整公历年为有效期自动顺延。
g、2012年8月2日,公司与国贸有限公司签订《国贸写字楼2座办公楼租赁协议》,公司租用国贸写字楼2座部分办公用房,每月支付的租金为人民币50,028元。协议有效期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经双方协商同意,该协议已于2013年10月31日提前终止。
h、2013年11月20日,公司之子公司北京国贸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与二期物业中心签订《国贸写字楼2座办公楼租赁协议》,租用国贸写字楼2座部分办公用房,公司每月需承担租金50,028元,租赁期限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止。
i、1998年9月2日,公司与国贸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2008年7月28日,双方签署了该合同的补充协议。根据协议,公司向国贸有限公司租赁使用国贸写字楼、国贸商场、国贸公寓、国贸展厅及多层停车场等所对应的13,936.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自1998年10月1日起至2038年8月29日止,每年的土地租赁费为1,393,650 元。另外,公司还需向国贸有限公司支付其缴纳的该土地的使用税及营业税等。
2011年12月30日,公司与国贸有限公司签订《增加国贸一期土地租赁费协议》,鉴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国贸有限公司应为上述公司租赁和使用的国贸一期土地缴纳房产税,因此,相应地向公司增加收取国贸一期的土地租赁费。
j、1998年9月2日,公司与国贸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建设国贸二期工程协议书》,由于国贸二期工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由国贸有限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公司和国贸有限公司将按照投资比例分摊土地使用权费。从2000年起至2038年8月29日,公司每年向国贸有限公司支付土地使用权费882,000元。
2009年3月24日,公司与国贸有限公司签订《国贸二期土地使用税分摊协议》,根据协议,公司需向国贸有限公司支付其缴纳的国贸二期土地的部分使用税及营业税等。
2011年12月30日,公司与国贸有限公司签订《增加国贸二期土地租赁费协议》,鉴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国贸有限公司应为公司租赁和使用的国贸二期土地缴纳房产税,因此,相应地向公司增加收取国贸二期的部分土地租赁费。
k、2013年2月28日,公司所属北京国贸大酒店分公司与国贸有限公司(中国大饭店)签订合同,国贸有限公司(中国大饭店)同意将中央厨房的一部分出租给北京国贸大酒店分公司作为厨房使用,租赁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l、2012年10月15日,二期物业中心与国贸有限公司签订《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写字楼租赁协议》,国贸有限公司(中国大饭店)租用二期物业中心所属国贸写字楼2座部分办公用房。根据协议,国贸有限公司第一年度每月需承担租金266,000元,第二及第三年度每月需承担租金315,000元,第四及第五年度每月需承担租金350,000元。协议有效期自2012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
m、2011年5月31日,公司与国贸有限公司签订《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大厦租赁协议》,国贸有限公司租用公司所属国贸大厦部分办公用房,每年支付的租金为4,171,075 元。协议有效期自2011年6 月13 日起至2014 年6 月12 日止。
2013年12月20日,公司与国贸有限公司续签《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大厦租赁协议》,国贸有限公司每月向公司支付租金398,170元,协议有效期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
n、2013年6月9日,公司与国贸有限公司签订国贸商城(一期)租赁协议,国贸有限公司租用国贸商城一期地下一层铺位,每月租金为53,376元。协议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
2014年3月6日,公司与国贸有限公司续签上述协议,每月租金为53,376元,协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
2013年3月14日及3月16日,公司与国贸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国贸商城(三期)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国贸有限公司租用国贸商城三期地下二层铺位,每月租金为9,200元。协议有效期自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止。
2013年12 月30日,公司与国贸有限公司签订《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写字楼租赁协议》,国贸有限公司租用国贸写字楼1座部分租区。根据协议,国贸有限公司第一年度每月需承担租金66,000元,第二及第三年度每月需承担租金71,500元。协议有效期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止。
6、审议程序
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听取了公司对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所作的说明,同意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并同意将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
2014年4月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洪敬南先生、张彦飞先生、廖晓淇先生、郭孔丞先生、王思东先生、李镛新先生、黄小抗先生及任亚光先生共8人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秦晓先生、钟维国先生、周宇祥先生及黄汝璞女士共4人投票表决,表决结果为: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与国贸有限公司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业务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公司与关联方国贸有限公司的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与国贸有限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4月4日
证券代码:600007 股票简称:中国国贸 编号:临2014-005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国贸三期B阶段项目
● 投资金额:47亿元
● 特别风险提示:
1、项目地上建筑规划许可证、地下及地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获批准可能引致的风险
2、宏观经济形势及政策可能引致的风险
3、市场竞争可能引致的风险
4、能源价格可能引致的风险
5、项目管理及组织实施可能引致的风险
6、财务可能引致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投资标的:国贸三期B阶段项目
投资金额:预计47亿元
2、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4年4月4日召开的五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贸三期B阶段项目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3、此项目建设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项目投资的主要内容
国贸三期项目总建筑规模约为54万平方米,分为A、B两个阶段进行建设。其中,A阶段项目建筑面积为29.7万平方米,由高度为330米的主塔楼和裙楼组成,内部设施包括高档写字楼、豪华酒店以及大宴会厅、商场等,投资额为59.7亿元,已于2010年8月30日投入使用。
国贸三期B阶段项目位于国贸三期建设用地东侧,北到光华路,东临三环辅路,南至国贸二期用地,西边与已建成的国贸三期A阶段项目相邻,建设用地面积约2万平方米,建设规模约23万平方米,包括一座高度约288米的主塔楼和配楼以及商业裙楼,设计内容包括购物中心、写字楼、酒店、文化休闲娱乐设施等。
2、各主要投资方的出资
国贸三期B阶段项目全部由公司投资建设。
3、项目建设期
国贸三期B 阶段项目于2012 年5 月9 日举行启动仪式,2012 年7 月取得前期准备工程协办单,2013年10月取得地下部分规划许可证,2014年1月取得底板施工证。目前已经完成基坑支护及土方工程,正在进行底板混凝土浇筑施工,预计2016年7月全面竣工开业。
4、市场定位及可行性分析
自2016年1月商场、停车场开业起,国贸三期B 阶段项目投资回收期预计约14年,项目全面竣工开业后前十年平均年现金回报率((净利润+折旧摊销)/总投资)预计约7.6%。
5、需要履行的审批手续
(1)项目立项。国贸三期B阶段项目已通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立项审批。
(2)项目规划许可证。国贸三期B阶段项目已获得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地下建筑规划许可证,目前公司正在申报该项目地上建筑规划许可证。
(3)项目施工许可证。国贸三期B阶段项目已获得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底板的施工许可证,该项目地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计在今年4月份获得批复。该项目地上建筑施工许可证待地上建筑规划许可证获批后,公司将另行申报。
三、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国贸三期B阶段项目建设完成后,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的经营规模,丰富公司的经营内容,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1、项目地上建筑规划许可证、地下及地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获批准可能引致的风险
国贸三期B阶段项目地上建筑规划许可证、地下及地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获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复。
国贸三期工程项目建议书于2002年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印发国家计委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国贸三期工程有关情况的补充请示的通知》(计投资【2002】1492号)批准。国贸三期工程的建设分为A、B两个阶段,国贸三期A阶段项目已于2010年8月30日全部投入使用。根据前期公司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情况,国贸三期B阶段项目有关事项不能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能性较低。
2、宏观经济形势及政策可能引致的风险
未来宏观经济形势存在不确定性,在宏观经济增速放缓或回调时,一些受经济波动影响较大的企业业绩将出现下滑,会议及差旅计划将有所减少或取消,从而造成对租入写字楼、商城、公寓需求的减少以及酒店客源的减少。另外,例行节约的政策持续,尤其会对酒店的经营产生较大的影响。
为此,公司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走势,加强市场调研力度,保持对市场的敏感度,采取灵活的销售策略,不断优化客户结构,吸纳更多具有行业领导实力和良好资信的优质客户,避免经营风险。
3、市场竞争可能引致的风险
北京中央商务区(以下简称“CBD”)东扩、CBD核心区建设、各新兴商圈等大规模写字楼、商业及高端酒店项目的陆续入市,将使北京CBD区域内相关行业竞争加剧,价格变得越来越敏感,对物业租赁及酒店运营将带来挑战。另外,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商业物业受到的冲击也将愈加明显。
为此,公司将通过以下措施,应对上述风险:(1)进一步发挥中国国际贸易中心的综合性优势,不断提升公司设备设施的便利性、舒适性、技术性及安全性,着力增强公司服务品质的精细化、高效化、人性化和创新化,从而确保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2)加大各种宣传促销力度,持续提升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并提前做好国贸三期B阶段项目的招商工作,为公司争取尽可能多的潜在、优质客户资源;(3)针对电子商务的冲击,通过调整租户结构和租户业态比例,将国贸商城打造成内容丰富、体验良好的一站式综合性购物中心,并通过完善会员系统等措施吸引更多消费者;(4)通过引进有国际影响力的酒店管理公司对酒店进行管理,保证酒店的良好运营;(5)重点监控国贸三期B阶段项目的施工进度,在确保工程质量前提下力争早日实现竣工开业。
4、能源价格可能引致的风险
政府为控制能源消耗而采取的经济手段,可能导致公司的能源费用不断增加。
为此,公司将结合政府节能降耗的指标要求,做好节能工作规划工作。同时,公司将在国贸三期B阶段项目设计建设环节,综合考虑运用先进的节能环保技术和材料,着力将国贸三期B阶段项目打造为绿色、环保、低耗建筑。
5、项目管理及组织实施可能引致的风险
国贸三期B阶段项目规模巨大,建设周期长,建筑施工工地是个高危险的作业场所,在日常工程管理和组织实施过程中,现场消防及施工安全事故易发。
为此,公司将在项目工程安全管理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规范现场施工程序,检查和监督相结合,推动施工单位工程安全责任制落实,严格对施工安全危险源的监管和控制,从而确保国贸三期B阶段项目的建设施工安全。
6、财务可能引致的风险
2014年至2016年,国贸三期B阶段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将进入高峰期,同时,公司于2005年发行的“2005年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05国贸债”)将于2015年12月23日到期兑付,兑付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总计为10.46亿元。未来三年内,公司面临国贸三期项目建设工程支出和债券兑付的叠加影响,资金集中支出压力较大。
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良好,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充裕,2014年约10亿元,预计未来三年将保持稳定。同时,为满足国贸三期B阶段工程建设以及公司日常经营和对物业进行更新改造的资金需求,公司拟向由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牵头组成的银团申请33亿元人民币长期借款,借款期限为15年;向中国民生银行申请5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3年;向中国银行申请5亿元人民币中期借款,借款期限为3年。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五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关于向由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牵头组成的银团申请33亿元人民币长期借款事宜,将提交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根据前期公司与有关银行沟通的情况,有关银行同意与公司签订相关合同的可能性很大。
另外,公司还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9亿元的公司债券。如获批准,将会进一步扩充公司的融资渠道。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4日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五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007 股票简称:中国国贸 编号: 临2014-006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4年4月29日
● 股权登记日:2014年4月23日
● 本次股东大会不提供网络投票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4年4月29日召开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2014年4月29日上午9:30
(三)会议地点: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大厦7层多功能厅
(四)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
3、审议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审议支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酬人民币100.35万元,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酬人民币30万元的议案;
5、审议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
6、审议选举洪敬南先生、张彦飞先生、廖晓淇先生、郭孔丞先生、王思东先生、李镛新先生、任亚光先生、黄小抗先生、秦晓先生、钟维国先生、任克雷先生、黄汝璞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7、审议选举秦晓先生、钟维国先生、任克雷先生、黄汝璞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8、审议向公司独立董事每人每年支付津贴15万元人民币,并向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每人每年额外支付津贴7万元人民币,独立董事津贴的相关税费和出席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处理公司相关事务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的议案;
9、审议公司相关董事2014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国贸三期B阶段项目的议案;
11、审议关于国贸三期B阶段项目授权事项的议案;
12、审议关于申请银团借款用于国贸三期B阶段项目建设的议案;
13、审议关于申请银团借款用于国贸三期B阶段项目建设事项相关授权的议案;
14、审议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及其内部控制进行审计,以及对公司201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阅的议案。
15、审议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6、审议选举赵博雅先生、雷孟成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上述各项议程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14年4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出席对象
(一)截至2014年4月23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人员。
四、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还应持有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本人身份证及授权人股东帐户卡。法人股东应持有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者本人身份证。
出席会议者可在登记时间内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在会议登记地点进行登记,也可以于2014年4月25日以前将回执(格式附后)传真或邮寄至登记地点。
(二)登记时间
2014年4月24日-4月25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4:30。
(三)登记地点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大厦29层
邮政编码:100004
电话:010-65358637
传真:010-65358966
联系人:廖哲
五、其他事项
会议预期半天,与会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4日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单位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
议案 序号 | 议案内容 | 表决意见 |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
1 | 审议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
2 | 审议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 | |||
3 | 审议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
4 | 审议支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酬人民币100.35万元,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酬人民币30万元的议案 | |||
5 | 审议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 | |||
6.1 | 审议选举洪敬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
6.2 | 审议选举张彦飞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
6.3 | 审议选举廖晓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
6.4 | 审议选举郭孔丞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
6.5 | 审议选举王思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
6.6 | 审议选举李镛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
6.7 | 审议选举任亚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
6.8 | 审议选举黄小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 |||
7.1 | 审议选举秦晓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
7.2 | 审议选举钟维国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
7.3 | 审议选举任克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
7.4 | 审议选举黄汝璞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
8 | 审议向公司独立董事每人每年支付津贴15万元人民币,并向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每人每年额外支付津贴7万元人民币,独立董事津贴的相关税费和出席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处理公司相关事务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的议案 | |||
9 | 审议公司相关董事2014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 | |||
10 | 审议关于国贸三期B阶段项目的议案 | |||
11 | 审议关于国贸三期B阶段项目授权事项的议案 | |||
12 | 审议关于申请银团借款用于国贸三期B阶段项目建设的议案 | |||
13 | 审议关于申请银团借款用于国贸三期B阶段项目建设事项相关授权的议案 | |||
14 | 审议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及其内部控制进行审计,以及对公司201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阅的议案 | |||
15 | 审议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
16.1 | 审议选举赵博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 |||
16.2 | 审议选举雷孟成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
委托人姓名:
(下转B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