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根据《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红利再投资份额折算基准日进行调整,并相应变更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
现将具体变更事项公告如下:
将《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三)收益分配原则”和《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九、基金收益分配”中“(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统一修改为“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上述修订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该基金投资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不利影响。变更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投资者如对上述事项有任何疑问,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mfcteda.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4月9日
项 目 | 本报告期 | 比上年同期变动幅度 | 上年同期 |
营业收入 | 11,653万元~16,314万元 | 0%~40% | 11,653万元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300万元~1,625万元 | 0%~25% | 1,3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