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1年2月23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270号)核准募集,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4月14日。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自2011年4月14日开始至2014年4月14日(含)到期。本基金在第一个保本期期满后,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到期操作期间为2014年4月14日(含)至2014年4月17日(含)。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限内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转换或继续持有。
本基金将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和第二个保本期开始日之间,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自2014年4月18日(含)至2014年4月30日(含)。其中:自 2014年4月18日(含)至2014年4月29日(含),为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2014年4月30日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折算日,该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基金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第二个保本期的起始日,保本期3年,第二个保本期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如保本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4年4月8日在公司网站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发布《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保本期相关规则公告》、《关于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同时对本基金进入第二保本期的保证合同和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进行披露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监管机构进行备案。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咨询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