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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2014年付息公告
    2014-04-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66 股票简称:平煤股份 编号:2014-007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201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4年4月16日

      ●债券付息日:2014年4月17日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人”)于2013年4月17日发行的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将于2014年4月17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4月17日(起息日)至2014年4月1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3平煤债

      3、债券代码:122249

      4、发行总额:人民币45亿元

      5、债券期限:本次债券为10年期

      6、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5.07%,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7、计息期限(存续期间):本次债券的起息日为2013年4月17日,计息期限为2013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16日。

      8、付息日:2014年至2023年每年的4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9、到期日:本次债券的到期日为2023年4月17日。

      10、兑付日:2023年4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1、资信评级情况: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5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担保人及担保方式: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为本次债券提供了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4、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7、回购交易安排:经上交所同意,本次债券上市后可进行新质押式回购交易,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2013-006号),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07%。每手“13平煤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0.7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4年4月16日

      2、债券付息日:2014年4月17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4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平煤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二)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三)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五)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公司名称: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平顶山市矿工中路21号

      联系人:黄爱军

      电话:0375-2749515

      传真:0375-2726426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联系人:张峻灏

      电话:0371-65585033

      (三)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