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中石化长燃)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20 股票简称:*ST凤凰 编号:2014-50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中石化长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4年4月8日收到武汉海事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该院裁定解除对公司所属的芜湖长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和南京长航凤凰货运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
一、本案基本情况
因公司未足额支付供油款,中石化长江燃料供应有限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和民事起诉状。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2013年8月14日2013-51号公告。
后续,武汉海事法院裁定并冻结了公司所属的芜湖长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和南京长航凤凰货运有限公司股权。
2013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武汉海事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令公司支付中石化长江燃料供应有限公司加油款,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2013年11月27日2013-84号公告。
近期,中石化长江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以本公司进入法定重整程序为由,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公司持有的芜湖长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490万元股权和南京长航凤凰货运有限公司52622740元股权的冻结。
二、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石化长江燃料供应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长航凤凰公司所属的芜湖长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4900000元股权和南京长航凤凰货运有限公司52622740元股权的冻结。”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解除股权冻结,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没有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武汉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10日
证券代码:000520 股票简称:*ST凤凰 编号:2014-51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武汉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
(重庆长江轮船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4年4月8日收到武汉海事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该院裁定解除对公司所属“长迅3号”轮、“瑞江1号”轮、“瑞江2号”轮、“瑞江3号”轮和“瑞江4号”轮所有权的冻结。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13年5月22日,因与公司存在船舶租赁合同及船舶修理合同纠纷,重庆长江轮船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公司所属“长迅3号”轮、“瑞江1号”轮、“瑞江2号”轮、“瑞江3号”轮和“瑞江4号”轮所有权。5月24日武汉海事法院裁定并冻结了上述船舶的所有权。
2013年7月,重庆长江轮船公司就船舶租赁合同纠纷事项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对公司的民事起诉。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2013年7月9日2013-38号公告。
2014年3月24日,重庆长江轮船公司以本公司进入法定重整程序为由,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公司所属“长迅3号”轮、“瑞江1号”轮、“瑞江2号”轮、“瑞江3号”轮和“瑞江4号”轮所有权的冻结。
二、民事裁定书的内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长江轮船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长迅3号”轮、“瑞江1号”轮、“瑞江2号”轮、“瑞江3号”轮和“瑞江4号”轮所有权的冻结。”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解除船舶冻结,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没有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武汉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