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湖北金环 公告编号:2014-015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4年4月9日,公司收到第一大股东湖北嘉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4)一中民初字第3305号】及《起诉状》。就第一大股东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被诉讼事项告知本公司。
起诉状内容如下:
原告:北京京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8号京汉大厦,法定代表人:田汉。
被告一:朱俊峰,男,1970年11月出生,住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
被告二:胡爱珍,女,1970年3月出生,住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
被告三:湖北嘉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远洋大厦,法定代表人:朱俊峰。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朱俊峰偿还借款人民币2.08亿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起计算直至偿还全部借款之日止);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朱俊峰、被告二胡爱珍、被告三湖北嘉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19日,本案原告作为出借人与被告一朱俊峰作为借款人、被告二胡爱珍和被告三湖北嘉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签订了《借款协议》,由被告一朱俊峰向原告借款总额共计人民币2.08亿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日历月,并由被告一朱俊峰、被告二胡爱珍以其合计持有的湖北嘉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及被告三嘉信集团以其合法持有的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16.38%的股份作为质押担保财产,质押担保业已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此外,被告二胡爱珍、被告三湖北嘉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朱俊峰却未能如约偿还借款及其利息。故,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保护。
第一大股东股权质押事项,本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发布了《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股东股权质押情况的公告》。截止本公告之日,第一大股东湖北嘉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34,668,37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6.38%)。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朱俊峰先生。
由于上述诉讼事项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会带来本公司控股股东的变更,是否可能带来实际控制人变更,待本公司核实后另行公告。公司将及时跟踪诉讼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湖北金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