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1886 股票简称:江河创建 公告编号:临2014-019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4月9日上午在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5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持有及代表的股份为755,869,3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50%。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刘载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12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55,869,3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会议听取了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
2、《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55,869,3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3、《2013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755,869,3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4、《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55,869,3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5、《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154,050,0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含税),共分配股利92,324,000元。
表决情况:同意755,869,3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聘任201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聘任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的审计师。
表决情况:同意755,869,3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等事项的议案》
同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额年度累计不超过180亿元人民币,其中各类银行贷款总额年度累计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
同意对上述范围内的综合授信申请及使用等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审批并签署相关文件。
表决情况:同意755,869,3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2014年度内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度不超过60亿元人民币,被担保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同意2014年度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之间年度担保总额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担保方式主要为保证担保。
表决情况:同意755,869,3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继续远期外汇交易等银行金融衍生产品及相关业务的议案》
公司根据年度内预计收汇情况,同意开展总金额不超过等值6亿美元的远期外汇交易等银行金融衍生品相关业务,用于规避人民币升值带来的汇兑损失。授权董事长办理以上额度内银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等相关业务及其他经银行和公司不时同意的银行业务。
表决情况:同意755,869,3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转让六家海外子公司全部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5,869,3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转让海外子公司股权涉及相关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关联股东北京江河源控股有限公司、刘载望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56,137,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12、《关于与关联方签订产品供应和设计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5,869,3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