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大唐债第二期)2014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1991 证券简称:大唐发电 公告编号:2014-019
债券代码:122066 债券简称:11大唐01
2011年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09大唐债第二期)2014年付息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4年4月18日
● 债券付息日:2014年4月21日
由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1年4月20日发行的2011年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09大唐债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4月21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4月20日(“起息日”)至2014年4月19日期间的利息。根据《2011年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09大唐债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1年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09大唐债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大唐01(122066)
3、发行人: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30亿元
5、债券期限:10年期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654号文核准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25%,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发行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将到期的利息和/或本金足额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不再另计利息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9、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与2011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0、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1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19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2年至2020年每年的4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1年4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信用级别: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11年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09大唐债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25%。每手“11大唐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2.5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4年4月18日
2、本次付息日:2014年4月21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4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大唐01”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1大唐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一)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证券与资本运营部。传真号码:010-88008684,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9号,邮政编码:100033。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9号
联系人:高文斌
联系电话:010-88008657
传真:010-88008684
2、主承销商、保荐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
联系人:邓仑昆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9092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4月9日
附件一:“11大唐01”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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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在中国境内名称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国(地区)别 | ||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 ||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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