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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放缓,预示着银行业的经营压力在增大。而不良贷款则是银行的头号敌人。
银监会日前下发了《关于做好2014年不良贷款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要求银行加强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双控”管理,增提拨备,充实资本,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并提出要及时开展压力测试。确实,据银监会发布的信息,2013年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双升”,分别由2012年的0.95%升至1%。五大行2012年新增不良贷款109.52亿元,而在2013年新增不良贷款总额猛增至468.31亿元。虽然相对银行庞大的资产而言,这一余额及比例仍显微不足道,但是,由于今年中国经济增长放缓,产能过剩行业、融资平台、房地产和钢贸等重点领域的不良贷款可能会快速上升,如不及时防控,贷款风险也可能会迅速反弹。因此,在“双控”银行不良贷款方面还是不能掉以轻心。
有鉴于此,《指导意见》提出了制定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年度双控目标、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和呆账核销力度、不得通过表外业务转移掩盖不良贷款以及及时组织地区银行机构开展压力测试四方面措施。在笔者看来,这些措施都很好,很切合当下的实情。不过,笔者认为,银行不良贷款“双控”,还是应尽可能倚重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方式。通过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或许会极大地提高银行不良贷款的“双控”效果。因为,信贷资产证券化能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有效盘活存量资金,能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同时,信贷资产证券化又能有效降低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降低信用风险在银行系统过高的集中度,优化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商业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并能为银行发展中间业务、开展金融创新和资本市场的改革提供新产品。因此可以说,信贷资产证券化既是商业银行适应新资本和流动性监管要求的需要,也是提高银行不良贷款的“双控”效果的需要。
实际上,在2013年8月,本届政府就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之后,监管层便在紧锣密鼓制定关于加快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细则。现在看来,目前适宜推行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在银行资产中,以信用类贷款、保证类贷款、小微企业贷款、汽车贷款为主;在企业资产中,以建筑企业的BT(建设移交)回购债权、部分地方公共事业企业现金流为主。近几年来,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在几家大银行间与相关信托公司之间展开,券商只是展开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试点(即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他金融机构要进入这一领域还存在一定难度。2013年3月,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提出,将信贷资产纳入券商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3 个月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东证资管——阿里巴巴1号至10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证监会核准,受到市场追捧。8月,保监会出台《关于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明确支持保险资金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金融资产,优化金融配置。12月,监管层更大大降低了有望参与主体的门槛,从而让券商、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均有了“分一杯羹”的希望。尤其是券商,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可获得多项收入。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承销方和专项项目管理人,券商不仅能分别收取承销费和管理费,而且还作为项目参与者,可凭借对项目的深入了解,通过自有资金参与投资次级部分、提供流动性等方式赚取投资收益和利益收入。据中信建投的统计,这一类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承销费率约为0.3%至0.5%,管理费约为每年0.1%至0.5%。此外,为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今年以来监管层拟主要针对小微企业贷款,标的资产规模逾16万亿人民币。可见,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围,将大大拓宽金融机构的经营渠道。
所以,既然今年要加强不良贷款的“双控”,那就应使信贷资产证券化逐步成为常规化资产管理工具。当然,为此还需要在多方面努力。
首先,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循序渐进、稳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同时,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上,将有效信贷向经济发展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倾斜,特别是用于“三农”、小微企业、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等建设。
其次,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融资方式带来了信用体制的创新,打通了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信用中介的间接融资与以股票、债券为代表的直接融资的通道,是间接融资的直接化,进而构建了金融体系中银行信用与市场信用之间的转化关系。因此,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学会将信贷资产证券化变成常规化资产管理工具,以便优化资产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运作质量。
再次,真正要想将金融机构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付诸实践并常规化,还有待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出台金融机构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具体操作规定,并由审批制向核准制乃至注册制转变。
再有,还须关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着的各种风险并注意严加防范。最突出的是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质量风险。可证券化的资产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否则可能导致证券化一开始就存在风险隐患;还包括与SPV有关的风险。SPV是证券化交易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扮演着重要角色,SPV必须实现基础资产与发起人和与其自身的“破产隔离”,否则,金融机构、SPV以及证券投资者的利益都将得不到保证。
另外,还要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作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产品标准和监管规则,加强证券化业务各环节的审慎监管,不把风险较大的资产纳入试点范围,不搞再证券化,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为此,还要适时推出做市商制度,增加银行间做市商报价机制;尝试跨市场发行,允许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通过交易所或银行柜台市场发行;逐步探索多种交易方式,提高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教授,银行业研究与诊断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