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所持有我公司股票
解除司法冻结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381 股票简称:*ST贤成 公告编号:2014-045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所持有我公司股票
解除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高院”)于2014年4月9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2013)渝高法民初字第0000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天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天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威宁县炉堆子煤矿、贵州天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威宁县锅泥沟煤矿、贵州华阳天泽煤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贵州省天泰煤化有限公司、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国新”)、赵高禾、李淋、赵桂君、黄贤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高院作出的(2013)渝高法民初字第00007-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重庆高院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执行解除对西宁国新持有的我公司5584.5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及3.59亿股限售流通股的股权的轮候冻结。
重庆高院于2014年4月9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2012)渝高法民初字第00013-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仁怀市光富矿业有限公司、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盘县云贵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省盘县云尚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省盘县华阳森林矿业有限公司、西宁国新、贵州省纳雍县迎新煤业有限公司、黄贤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高院作出的(2012)渝高法民初字第00013-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重庆高院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执行解除对西宁国新持有的我公司8032.5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及359300948股限售流通股的股权的轮候冻结。
特此公告。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10日
股票代码:600381 股票简称:*ST贤成 公告编号:2014-046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进展及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批准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成矿业”)重整计划及终止其重整程序。
一、公司重整进展情况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12月20日裁定批准《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贤成矿业重整程序(详见管理人2013-114号公告)。由于我公司股东的股权被质押及司法冻结等客观原因,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尚需一定时间,经我公司及我公司管理人申请,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我公司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延长4个月至2014年7月20日止(详见公司2014-027号公告)。目前,公司正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积极开展包括股东权益调整在内的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及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的相关工作。
二、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存在因《上市规则》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各位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