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受理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事宜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20 股票简称:*ST 凤凰 编号:2014-52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受理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4月9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交科”)接到(2014)鄂武汉中民商破(预)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2014)鄂武汉中民商破字第1-2号《决定书》、(2014)鄂武汉中民商破字第1-3号《通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上海康彩柴油机修理有限公司、上海长航闵南船厂、舟山金平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对长江交科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长江交科清算组担任长江交科管理人。
现就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长江交科破产清算申请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事件概述
1、 破产清算事件简述
申请人:上海康彩柴油机修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山十村17号B层南11-6号
申请人:上海长航闵南船厂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东路955号
申请人:舟山金平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沥湾大鹏山
被申请人: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兴路1号
申请事由:上海康彩柴油机修理有限公司、上海长航闵南船厂、舟山金平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以长江交科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武汉中院提出申请,请求裁定长江交科破产清算。
2、法院裁定时间:2014年3月31日
3、裁定书主要内容:
法院认为:上海康彩柴油机修理有限公司、上海长航闵南船厂、舟山金平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长江交科债权人有权对该公司提出破产申请。长江交科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长江交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上海康彩柴油机修理有限公司、上海长航闵南船厂、舟山金平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对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2014年4月9日,长江交科收到(2014)鄂武汉中民商破字第1-2号《决定书》及(2014)鄂武汉中民商破字第1-3号《通知》,《决定书》及《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十九条之规定,现指定由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长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辛志奇担任管理人负责人,联系人:张健鑫;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民权路39号汇江大厦19楼;联系电话:027-82766870;邮政编码:430021;传真:027-85653857)。
三、事件影响
长江交科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89.03%的股权。公司已在2013年度对其长期股权投资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并对公司对长江交科的担保责任计提了预计负债,具体以年审会计师的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目前,长江交科已停止经营,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股东的相关权利。法院已于裁定日指定清算组作为管理人,接管公司。根据会计准则,长江交科自上述裁定日起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若长江交科后续被法院宣告破产,其法人主体资格最终将依法消灭。
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武汉中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破(预)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2、武汉中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破字第1-2号《决定书》
3、武汉中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破字第1-3号《通知》
特此公告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 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