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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成本项目进入结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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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标准尚待明晰 众筹模式走到“岔路口”
    2014-04-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所谓众筹模式,用专家的话来说,就是“做一件事,有的出钱,有的出力,出力的叫众包,出钱的就是众筹”。现代众筹主要是利用互联网的开放平台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将产业和金融链接起来。 目前众筹融资主要面临“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

      ⊙见习记者 盛景荃 ○编辑 全泽源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行业的冲击与改造势不可挡,最近颇为火爆的众筹模式不仅催生了阿里的“娱乐宝”,更引起了中国证监会的关注与调研。不过,上证报从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处获悉,证监会此次是针对股权众筹业务的调研,众筹模式品类颇多,不同种类的众筹如何设定监管标准、由哪些部门管理,还需要统筹决定。业内人士认为,众筹作为新兴业态,在如何规范发展上应当宽容对待,在监管尚未明晰之前,开展此类业务还需守住合法合规的底线。

      证监会调研引发猜想

      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在3月28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股权众筹融资,可以说是近年来出现的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创新型融资模式。我们认为,它对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创新创业活动和帮助信息技术产业化等,都具有积极意义。”

      张晓军还透露,证监会正在对股权众筹融资进行调研,适时将出台相关的指导意见,促进股权众筹融资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投资风险。

      “对于众筹而言,监管层给予了正面的评价和引导,这对众筹的良性发展有莫大的意义。” 天使基金网CEO石长军接受上证报记者时如此表示。

      不过,长期从事创投法律咨询的北京君泽君律所律师施伟钢慎言道,“我们不能据此必然得出众筹融资已经取得了合法性地位。”施伟钢认为,从证监会调研开始到调研结果的出台,还有很长一段时间,也还有很多的不确定性。

      而接近证监会的人士表示,证监会如此表态并不意味着众筹融资的监管部门已经明确,“众筹涉及很多类型,证监会只是对股权众筹进行了调研,其他类型的众筹很可能不归证监会管理。”该人士还表示,众筹是个新兴业态,谁来监管,如何监管尚无定论。“就像PE基金监管,摇摆了那么多年才有定论。谁来监管,最终还要更高层面来定夺。”

      上海星瀚律所的律师卫新也对上证报表示,众筹模式可细分为产品众筹、股权众筹、债权众筹、回报众筹等,由于这些模式在中国刚刚兴起,行政管理上的归属权还不十分清晰,“比方说P2P属于债权众筹,是否归央行管理?产品众筹是否归工商局管理?这都有待进一步明晰。目前,在法律上问题比较多的还是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面临三大雷区

      记者查询资料发现,真正将股权众筹这个概念推向普罗大众的,要数2013年美微传媒在淘宝上卖原始股权的事件。

      2013年初,美微传媒公开在淘宝店“美微会员卡在线直营店”出售会员卡,购买会员卡就是购买公司原始股票,单位凭证为1.2元,最低认购单位为100股。但不久就被证监会叫停,原因是该阶段美微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公开募股的主体条件。

      律师卫新认为,股权众筹有三个不能触碰的雷区:一是不要做违规的交易所,二是不要违规发行证券,三是不要非法集资。“美微就触碰了非法发行证券的雷区。”

      施伟钢说:“股权众筹融资无非面临三个问题:第一是钱来源的合法性,第二是钱出去的安全性,第三是钱回来的可能性。其中第一点是最为重要的,钱来的合情、合理、合法也是将来证监会众筹融资监管的重中之重。”

      “好事、坏事仅一墙之隔。”石长军认为,“股权众筹不能触碰非法集资的红线,天使基金网每个项目都控制在50个人以内,一般只有二三十个人左右。监管部门应该给有合格资质的众筹网站办法牌照或者许可证,以规范经营。”

      据查,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值得注意的是,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即私募融资),也不能超过200人,否则就视为“公开发行”。

      众筹模式在美国已取得了合法性的地位。2012年,奥巴马总统签署了《创业企业扶助法》(简称JOBS法案)就是标志,该法案为投资者和创业者拓宽了募资渠道。对创业者来说,创业企业可以不通过交易所融资,使得股份模式众筹合法化;对投资者而言,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投资初创企业。

      与美国相比,国内的众筹还处于野蛮生长阶段。“监管部门对这一新兴业态持鼓励态度,但要合法合规。”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如此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