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至2012年,通过虚增销售收入、虚增固定资产、虚列付款等多种手段虚增利润,且存在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等行为,导致报送的IPO申报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相关财务报表等以及天丰节能检查说明均存在虚假记载
⊙记者 王炯业 ○编辑 衡道庆
在去年财务核查风暴下,抱着侥幸心理的天丰节能最终倒在了IPO门前,之后公司被监管层立案调查,如今,随着证监会处罚决定书的下发,公司造假细节浮出水面。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当事人给出了不具有虚假上市的主观故意,尚未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和危害等各种理由,但在诸多铁证面前,监管层对相关各方进行了严厉处罚。
多种手段造假
据证监会查明,河南天丰节能板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丰节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公司在2010年至2012年,通过虚增销售收入、虚增固定资产、虚列付款等多种手段虚增利润且存在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等行为,导致报送的IPO申报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相关财务报表等以及天丰节能检查说明均存在虚假记载。
回溯资料,为严把IPO关,证监会于2012年年底启动对首发公司财务会计信息专项检查,在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等自查完毕的情况下,从2013年4月开始,监管部门对拟IPO企业进行抽查,包括天丰节能等在内的30家公司被第一批抽中。没过多久,在IPO现场检查中公司被发现有问题。2013年6月,证监会正式通报天丰节能及相关中介机构被立案调查。
如今,随着证监会处罚决定书的下发,公司造假细节浮出水面。据披露,在虚增销售收入方面,公司虚构客户安徽长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超100家客户的销售业务,以此虚增销售收入。从2010年至2012年,天丰节能虚增销售收入共9256.06万元,虚增金额分别占当年账面销售收入的10.22%、17.54%、16.43%。
公司还存在虚增利润,虚增固定资产,虚列付款等违法行为。据披露,2010年至2012年,天丰节能虚增利润共计3439.02万元,虚列向开封市升龙化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13家供应商付款共计2944.14万元,同时,公司通过虚构固定资产采购和贷款利息支出资本化。
另外,2010年至2012年,天丰节能通过多种方式隐瞒关联交易,最终导致在《招股说明书》中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如公司采取先与无关联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再由第三方与天丰建设等签订买卖合同的手段,将实质性关联交易转化为非关联交易,3年规避关联交易金额合计2977.76万元。同时,证监会认定,公司财务不独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不独立等。
更令人惊叹的是,天丰节能《招股说明书》披露“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2011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为6549.95万元”的虚假记载,实际货币资金余额应为3549.95万元;为了掩盖上述差异,公司竟然伪造银行对账单。
公司的上述大肆造假若没有中介机构“助力”恐难完成。证监会查明,律师事务所利安达提供的自查底稿以及IPO审计底稿中,均没有注册会计师核对公司与关联方的往来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的记录,也没有访谈上述关联方的记录等。另外一家律师事务所竞天公诚的律师未编制查验计划,在律师电脑中存储的历次尽职调查文件清单中仅列出接收方需提供的材料,未包含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等内容,未能反映律师为查验工作所做的准备及对工作情况的记录。而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光大证券对公司存在明显异常的银行对账单未予以审慎核查。
上述种种情况,折射出中介方未起到尽职调查作用。
处罚力度空前
基于上述种种情况,证监会认定,公司报送的IPO申请文件等存在虚假记载,同时,中介机构光大证券、利安达、竞天公诚均未按照行业标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出具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相关条款,构成违法行为。
尽管多位当事人称,自己不具有虚假上市的主观故意,尚未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和危害,积极配合核查。但在诸多铁证面前,最终,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给予相关当事人不同程度的处罚。
其中,对天丰节能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公司董事长李续禄、公司财务总监孙玉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董事王文立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张爱军等16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在中介机构方面,对利安达没收业务收入60万元,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人黄程、温京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汪国海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对竞天公诚没收业务收入15万元,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人王丽娟、张绪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对光大证券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215万元,并处以430万元罚款;对保荐人李瑞瑜、水润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此外,证监会还认定天丰节能财务总监孙玉玲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终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职务。天丰节能董事长李续禄、光大证券保荐人李瑞瑜与水润东、利安达签字注册会计师黄程与温京辉也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10年内不得在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