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临时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4月14日上午10:30在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三新公路20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173,349,5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22%,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因董事长林立新先生因公出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荐,由董事娄欣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记名表决结合累积投票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表决情况:
有效表决票173,349,569股,同意173,349,5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
此项议案已获到会全体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一致通过。
2. 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表决情况:
A关于选举林立新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73,349,569股,意见如下:
同意:173,349,5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B关于选举王励勋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73,349,569股,意见如下:
同意:173,349,5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C关于选举王坚忠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73,349,569股,意见如下:
同意:173,349,5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D关于选举金泽清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73,349,569股,意见如下:
同意:173,349,5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E关于选举邢海霞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73,349,569股,意见如下:
同意:173,349,5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F关于选举娄欣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73,349,569股,意见如下:
同意:173,349,5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G关于选举袁树民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73,349,569股,意见如下:
同意:173,349,5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H关于选举黄毅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73,349,569股,意见如下:
同意:173,349,5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I关于选举李光一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73,349,569股,意见如下:
同意:173,349,5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表决结果:候选董事林立新、王励勋、王坚忠、金泽清、邢海霞、娄欣、袁树民、黄毅、李光一均已获到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3.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表决情况:
A关于选举林全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73,349,569股,意见如下:
同意:173,349,5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表决结果:候选监事林全已获到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见证律师情况
公司董事会聘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刘曦律师和季方苏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