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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云南尖峰水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亿元,其中:本公司占75%、控股子公司尖峰水泥(本公司持有95.25%的)占25%,注册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六顺乡思澜公路43公里处,主要经营:水泥的生产;水泥及水泥制品、建材、碎石、编织袋、水泥粉磨的销售;水泥出口贸易。
4、金华市医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200万元,其中: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占90%、本公司占10%,注册地址:金华市环城东路1180号;主要经营:药品经营。预包装食品、危险化学品、医疗器械等。药品经营许可主要有:中成药、中药材、中药欣片、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的销售。
5、浙江尖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其中:本公司占93.33%、尖峰药业占6.67%,注册地址:浙江金东经济开发区常春西路88号,主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货运:普通货物运输;站场:货运站(场)经营(货运配载、仓储理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9月5日止)。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无需前置审批的货物与技术进出口、医药中间体销售、制药设备、日用化学品、纺织品等;公用型保税仓库经营;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商务咨询服务活动(除期货、证券、金融业务咨询);开展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
上述子公司2013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总资产 | 资产负债率% | 营业总收入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 | 83321.11 | 62.80 | 92418.02 | 3190.88 |
大冶尖峰水泥有限公司 | 68282.37 | 33.71 | 62850.24 | 10531.00 |
云南尖峰水泥有限公司 | 55484.50 | 74.68 | 30852.77 | 1057.59 |
金华市医药有限公司 | 32640.47 | 78.60 | 65684.78 | 290.07 |
浙江尖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9217.68 | 93.43 | 24840.40 | -1144.64 |
三、提供担保的主要内容
1、对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设定如下额度:
被担保单位 | 设定担保额度(万元) |
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 | 20000 |
大冶尖峰水泥有限公司 | 10000 |
云南尖峰水泥有限公司 | 5000 |
金华市医药公司 | 10000 |
浙江尖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5000 |
合计 | 50000 |
2、同意为浙江尖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函,为浙江尖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客户在该公司存放的货物提供相应的担保。
在以上额度内的担保授权董事长分次执行。
以上事宜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意见
以上被担保公司都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能有效控制担保风险,董事会同意以上的担保。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批准的对外担保总额为65,000万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的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的37.42%。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已批准的担保总额为40,000万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的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的23.03%。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际余额为35000万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的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的20.15%;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实际余额为8000万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的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的4.61%。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没有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668 证券简称:尖峰集团 编号:临2014-004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互相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恩股份)
● 本次担保数量:人民币500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本次担保实行等额互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4年4月11日,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九名,独立董事邓明然因出差委托独立董事刘家健出席会议,其余八名董事亲自参加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蒋晓萌董事长主持,经审议与表决,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与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互相担保的议案。
同意与凯恩股份实行额度为5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互相担保。该对外担保事宜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1998年1月23日。
3、上市:2004年7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2012。
4、住所:浙江省遂昌县凯恩路1008号。
5、注册资本:46762.55万元。法定代表人:计皓。
6、经营范围:电子材料,纸及纸制品的制造,加工,销售;造纸原料等。
7、与本公司关系: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凯恩股份的财务情况:截至2013年末,经审计的资产总额165046.23万元,负债总额45558.4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111979.72万元。201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97983.62万元,净利润1455.53万元。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凯恩股份进行额度为5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互相担保。凯恩股份已于2014年3月2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互相担保的议案》,2014年4月19日凯恩股份将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
四、董事会意见
凯恩股份是上市公司,财务信息透明,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董事会同意与其进行互保。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批准的对外担保总额为65,000万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的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的37.42%。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已批准的担保总额为40,000万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的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的23.03%。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际余额为35000万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的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的20.15%;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实际余额为8000万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的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的4.61%。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没有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668 证券简称:尖峰集团 编号:临2014-005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金华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医药公司”)向关联方天津天士力医药营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士力营销集团”)采购药品。预计2014年度采购金额在本公司2013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0.5%到5%之间,所以本关联交易需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但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14年4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九名,独立董事邓明然因出差委托独立董事刘家健出席会议,其余八名董事亲自参加了会议;关联董事蒋晓萌先生、杜自弘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经审议与表决,董事会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金华医药公司:成立于1994年1月,住所设在金华市环城东路1180号,法定代表人金学才,注册资本2,200万元人民币,其中:本公司占10%、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占90%,主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药品经营。预包装食品、危险化学品、医疗器械等。药品经营许可主要有:中成药、中药材、中药欣片、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的销售。2013年度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90.07万元,2013年底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为6,666.34万元,负债25,655.98万元。
2、天士力营销集团:该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公司住所为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新宜白大道天士力现代中药城,法定代表人吴迺峰,注册资本7900万元,经营范围为:中药饮片、中药材、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批发;化学原料(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品除外)、化妆品、日化用品、包装材料及容器、塑料制品、模具、塑料原料批发兼零售;保健食品(硬胶囊类、软胶囊类、颗粒类、片剂类、口服液类、袋泡茶类、保健酒)批发兼零售;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针)、输液器(针)、角膜接触镜及护理液、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中医器械、普通诊察器械、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家用血糖仪及试纸条、妊娠诊断试纸、避孕套批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2013 年度的净利润为9,888.35万元,2013 年底净资产41,512.61万元,负债332,075.72万元。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因天士力营销集团是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天士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士力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天士力集团是本公司的联营公司且本公司有两名董事兼任天士力集团的董事,所以金华医药公司与天士力营销集团存在关联关系。
(三)2013年关联交易金额为1493.51万元,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为2.44%,执行情况良好,没有发生纠纷。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金华医药公司拟在本年度继续向天士力营销集团采购药品进行销售,本项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如下:
(1) 交易标的:复方丹参滴丸、养血清脑颗粒等。
(2) 交易价格: 协议价。
(3) 结算方式:根据上月销售金额全额支付。
(4) 协议有效期:上述关联方签订协议的有效期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 1 年。
(5)其他事项:如在协议实施中本次关联交易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本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披露,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关联交易是利用金华医药公司现有在浙江省内的销售网络向天士力营销集团采购药品后进行配送销售,扩大了金华医药公司的业务范围,进一步提升了本公司的市场影响力,增强了本公司的营销能力。同时,天士力营销集团是本公司联营企业的间接控股子公司,其销售渠道的扩展,增加了企业销售规模。该关联交易不会损害本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该决议的形成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668 证券简称:尖峰集团 编号:临2014-006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否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3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14年6月6日上午9:00。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五)会议地点:浙江省金华市婺江东路88号尖峰大厦。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聘请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审议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7、审议与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互相担保的议案;
8、审议201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9、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审议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
三、会议出席对象
1、凡2014年6月4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人均可出席。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会议登记办法
1、法人股股东持单位证明、法人代表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登记;社会公众股股东凭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登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预登记。
2、预登记时间:2014年6月5日。
3、登记地点:浙江省金华市婺江东路88号尖峰大厦。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江东路88号尖峰大厦。
电话号码:0579-82324699
传真号码:0579-82324699
2、本次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食宿自理。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格式
授权委托书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4年6月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 | 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
2 | 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
3 | 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
4 | 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
5 | 聘请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
6 |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
7 | 与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互相担保的议案 | |||
8 | 201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
9 |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
10 | 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 |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668 证券简称:尖峰集团 编号:临2014-007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4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订议案,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章程的有关内容作如下修订:
原“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坚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拟定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在制定并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三)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年度实现盈利,且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公司现金流能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七)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达到本章程规定的条件时,公司可以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非因特别事由(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公司不进行除年度和中期分配以外其他期间的利润分配。
(八)其他
(1)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未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决议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如果公司年度盈利且未分配利润为正,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红利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现修订为: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为:
1、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及公司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可扣减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等其它其他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下列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1)公司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2)当年末公司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3)公司货币资金充足,能够满足现金分红需要;(4)审计机构对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5)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发生。
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在每年度期末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在中期进行利润分配。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下列任一条件达成之时,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2)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未来投资规划和外部融资环境、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多方面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进行。
(六)公司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七)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八)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九)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公司应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十)利润分配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以上公司章程修改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668 证券简称:尖峰集团 编号:临2014-008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概述
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召开的八届14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浙江金华中能物产有限公司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中能物产基本情况
浙江金华中能物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物产)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浙江尖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尖峰国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24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在金华市工商局婺城分局登记注册成立,住所:金华市婺江东路88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702000076017。
经营范围:化工原料及产品、医药中间体的采购销售(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橡胶、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木浆、纸张、钢材、有色金属材料、纺织品、服装、初级食用农产品、工艺品(除文物外)、建筑装潢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包装材料、通迅电缆及设备(除无线电)的采购与销售;物流供应链咨询服务;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商务咨询服务活动;国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2013年,中能物产实现营业收入8791.36万元、净利润-10.62万元。截止2013年底总资产1034.88万元、净资产979.63万元、负债55.25万元。
三、中能物产的经营状况
中能物产的主要经营活动是PVC的现货贸易,而PVC是一个成熟的化工产品,规模较大的PVC贸易商都运用期货与现货相结合的经营方式;另外,对于一些较为规模较大、知名度高的PCV生产企业,在华东地区基本上都有长期合作的代理商,中能物产只能通过代理商取得货源,采购价格相对较高,在竞争中没有优势。
四、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中能物产的经营情况,董事会认为其PVC贸易业务没有明显的优势,难以做大做强。根据公司实行扁平化管控模式,减少子公司管理层级,降低管理成本的要求。董事会作出决议拟注销该公司,中能物产的资产及相关业务由其母公司尖峰国贸承接。中能物产现有资产状况清晰,其业务收入占公司整体营业收入的比例不高,盈亏较小,注销中能物产不会对公司整体资产及盈利水平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独立董事为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决议的形成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
公司八届14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