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616 证券简称:金枫酒业 编号:临2014-012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4年4月11日下午在上海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监事会全体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公司2013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三、《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3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6,863,470.35元,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8,923,328.12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722,640,632.44元,扣除2013年7月实施2012年的利润分配方案分配股利43,867,149.20元,年末上市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786,713,625.47元。
公司于2014年3月实施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新增股本75,947,700股,公司总股本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438,671,492股增加到514,619,192股。根据公司2013年3月20日召开的第三十六次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版)的议案》中“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安排”的有关规定,公司拟以总股本514,619,192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1.00元(含税),合计分配股利51,461,919.2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
2013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独立董事储一昀先生、谈敏先生、黄泽民先生亦出具了同意该议案的书面意见[金枫酒业独立董事意见(2014)第5号],认为公司2013年度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为51,461,919.20元,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44.04%。本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也符合金枫酒业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中“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安排”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了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2013年度报告及摘要》;
六、《关于支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3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
2013年度公司支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费90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6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30万元。独立董事储一昀先生、谈敏先生、黄泽民先生亦出具了同意该议案的书面意见[金枫酒业独立董事意见(2014)第2号],认为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于支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3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的程序及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该报告全文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八、《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该报告全文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九、《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金枫酒业2013年度财务报告内控审计报告》
(该报告全文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十、《金枫酒业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该报告全文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2013年日常持续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2014年度公司将与实际控制人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持续性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关联交易类别 | 产品 | 关联人 | 2014年预计发生额 (万元) | |
采购 | 糯米、梗米、小麦 | 光明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 2,500 | 总计4,650 |
光明集团及其其它控股子公司 | 500 | |||
蜂蜜 | 上海冠生园蜂制品有限公司 | 350 | ||
其它原辅料及包装材料 | 浙江汇诚通用印务有限公司 | 800 | ||
光明集团及其其它控股子公司 | 500 | |||
销售 | 酒 | 全兴酒业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 800 | |
上海捷强烟草糖酒(集团)配销中心 | 15,000 | 总计36,000 | ||
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 | |||
上海天德酒业有限公司 | 7,000 | |||
上海好德便利有限公司 | 1,200 | |||
光明集团及其其它控股子公司 | 2,000 | |||
合计 | 40,650 |
上述交易均以市场的公允价为交易价,预计关联交易金额4.065亿元。本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之日起至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止。
根据《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并不参与表决,其所代表的一票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因此,在关联方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任职的三名董事葛俊杰先生、李远志先生、潘珠女士回避并未参与本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因此本议案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方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在股东大会上对本议案审议时不参与投票表决。
独立董事储一昀先生、谈敏先生、黄泽民先生在会前出具了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书面意见,亦出具了同意该议案的书面意见[金枫酒业独立董事意见(2014)第3号],认为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2014年日常持续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程序及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交易是公司常规、正常业务的一部分,且以市场价为交易价是公允的,未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方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在股东大会上对本议案审议时不参与投票表决。三位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表示同意,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刊登于2014年4月15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日常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公告》)
十二、《关于公司2014年度向银行申请贷款额度的议案》;
除本次非公开募投项目使用专项资金外,根据公司经营运作需要及资金使用计划,预计公司在2014年度内向银行贷款余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十三、《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的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十四、《金枫酒业关于租赁办公场地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其拥有的本市普陀区宁夏路777号海棠大厦3楼南区,9、10、11楼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销售分公司办公,租赁期限 3 年,年租金4,482,204元,3年共计13,446,612元。
根据《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并不参与表决,其所代表的一票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因此,在关联方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任职的三名董事葛俊杰先生、李远志先生、潘珠女士回避并未参与本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金额未超过3000万元,因此本议案无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独立董事储一昀先生、谈敏先生、黄泽民先生在会前出具了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书面意见,亦出具了同意该议案的书面意见[金枫酒业独立董事意见(2014)第6号],认为公司本次租用控股股东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房产有利于集团内部资源共享,强化公司集约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本次租赁价格参照了当地市场价格,符合公平的市场原则,未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租赁交易涉及关联交易,在关联方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任职的三名董事葛俊杰先生、李远志先生、潘珠女士回避并未参与该议案的表决。因此该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人对该议案表示同意。
(详见刊登于2014年4月15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租赁办公场地的关联交易公告》)
十五、《关于修订〈金枫酒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该细则全文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十六、《关于召开公司第三十八次股东大会(2013年年会)的议案》
(详见刊登于2014年4月15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第三十八次股东大会(2013年年会)的通知》)
上述一、三、四、十一、十二、十三项议案须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616 证券简称:金枫酒业 编号:临2014-013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4年4月11日下午在上海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13年度报告及摘要》
本次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在年度报告披露前,未发现参与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2、《公司2013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3、《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合理完整,执行有效,能够合理地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达成,并对董事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异议。
4、《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上述第4项议案须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616 证券简称:金枫酒业 编号:2014-014
关于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日常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
2014年,本公司将与实际控制人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集团)及其控股企业发生日常持续性关联交易。关联交易范围:酒、糯米、粳米、小麦、蜂蜜、其它原辅料及包装材料。上述交易均以市场的公允价为交易价,预计关联交易金额4.065亿元。
关联人回避事宜:
在关联方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糖酒集团)任职的三名董事回避并未参与本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
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企业之间因购销而形成的日常持续性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发挥集团内部资源优势,加快推进实施做优做强做大黄酒主业的战略思路,有利于公司销售通道的通畅与便捷,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因此,本次关联交易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一、公司2013年度日常持续性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根据经审计的2013年度报告,公司在2013年度内的日常持续性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如下:
关联交易类别 | 产品 | 关联人 | 2013年预计总金额 (万元) | 2013年实际发生额 (万元) | ||
采购 | 糯米、粳米、小麦 | 光明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 1,200 | 总计3,000 | 1,220.72 | 2,057.97 |
光明集团及其其它控股子公司 | 500 | 0 | ||||
蜂蜜 | 上海冠生园蜂制品有限公司 | 300 | 199.42 | |||
其它原辅料及包装材料 | 浙江汇诚通用印务有限公司 | 500 | 637.83 | |||
光明集团及其其它控股子公司 | 500 | 0 | ||||
销售 | 酒 | 上海捷强烟草糖酒(集团)配销中心 | 15,000 | 总计35,200 | 9,425.96 | 20,150.37 |
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 | 6,180.66 | ||||
上海天德酒业有限公司 | 7,000 | 3,184.32 | ||||
上海好德便利有限公司 | 1,200 | 571.89 | ||||
光明集团及其其它控股子公司 | 2,000 | 787.54 | ||||
合计 | 38,200 | 22,208.34 |
公司认为上述2013年度发生的持续性关联交易未损害任何一方合法权益。
为了在规范公司经营运作的前提下进一步保证公司的运营效率及效益,使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及市场的需求即时决定与关联方的往来或交易,抓住商业机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14年度日常持续性关联交易的执行。
二、预计2014年日常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关联交易类别 | 产品 | 关联人 | 2014年预计发生额 (万元) | |
采购 | 糯米、粳米、小麦 | 光明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 2,500 | 总计4,650 |
光明集团及其其它控股子公司 | 500 | |||
蜂蜜 | 上海冠生园蜂制品有限公司 | 350 | ||
其它原辅料及包装材料 | 浙江汇诚通用印务有限公司 | 800 | ||
光明集团及其其它控股子公司 | 500 | |||
销售 | 酒 | 全兴酒业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 800 | |
上海捷强烟草糖酒(集团)配销中心 | 15,000 | 总计36,000 | ||
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 | |||
上海天德酒业有限公司 | 7,000 | |||
上海好德便利有限公司 | 1,200 | |||
光明集团及其其它控股子公司 | 2,000 | |||
合计 | 40,650 |
在上述关联交易范围内,预计2014年度将发生持续性购销关联交易4.065亿元。
三、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上述关联交易均以市场的公允价为交易价。
四、关于交易协议
本公司与光明集团及其控股企业长期以来一直保持正常的业务往来,由此所构成的关联交易按照彼此间签署的业务合同执行。本关联交易的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至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五、关联方介绍
光明集团拥有糖酒集团100%的股权,而糖酒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因此光明集团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本公司及控股企业与光明集团及其控股企业之间的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光明集团是一家以食品产业链为核心的现代都市产业集团,注册资本34.3亿元,有多家食品生产企业和3000多家零售门店,产业格局覆盖上游原料资源、中间生产加工、下游流通渠道。公司经营范围为:食品销售管理(非实物方式),国有资产的经营与管理,实业投资,农、林、牧、渔、水利及其服务业,国内商业批发零售(除专项规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产权经纪。
六、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企业之间因购销而形成的日常持续性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发挥集团内部资源优势,加快推进实施做优做强做大黄酒主业的战略思路,有利于公司销售通道的通畅与便捷,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
七、审议程序
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对本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并不参与表决,其所代表的一票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因此,在关联方糖酒集团任职的三名董事葛俊杰先生、李远志先生、潘珠女士回避并未参与本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因此本议案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股东及其控股企业在股东大会上不参加对本议案的投票表决。
八、事后报告程序
(1)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按照本议案确定的定价方式,决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的持续性关联交易。
(2)公司董事会在上述原则的前提下,授权经营班子执行日常经营中的持续性关联交易。
(3)公司董事会根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报告,在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对上一年度内发生的持续性关联交易情况作出说明和报告。
(4)公司董事会在定期报告中对持续性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披露。
(5)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超出上述关联交易范围的关联交易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进行。
九、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意见
独立董事储一昀先生、谈敏先生、黄泽民先生在会前出具了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书面意见,亦出具了同意该议案的书面意见[金枫酒业独立董事意见(2014)第3号],认为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2014年日常持续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程序及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交易是公司常规、正常业务的一部分,且以市场价为交易价是公允的,未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方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在股东大会上对本议案审议时不参与投票表决。三位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表示同意,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本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认为本次日常持续性关联交易是公司常规、正常业务的一部分,且以市场价为交易价是公允的,未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关联方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任职的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潘珠女士回避并未对本关联交易表示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616 证券简称:金枫酒业 编号:2014-015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租赁办公场地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
本公司拟向控股股东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糖酒”)租赁其拥有的本市普陀区宁夏路777号海棠大厦3楼南区,9、10、11楼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销售分公司办公,租赁期限 3 年,年租金4,482,204元,3年共计13,446,612元。上海糖酒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关联人回避事宜:
在关联方上海糖酒任职的三名董事回避、并未参与本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
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将有利于充分利用集团资源,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金额未超过3,000万元,因此,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提高管理集中度和工作效率,加强集团内部资源的联动和共享,公司拟向控股股东上海糖酒租赁其拥有的本市普陀区宁夏路777号海棠大厦3楼南区、9、10、11楼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销售分公司办公,该租赁标的每层建筑面积1403平方米,其中3楼南区建筑面积703平方米,合计 4912平方米。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年租金4,482,204元,3年共计13,446,612元。上海糖酒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及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本公司分别2次向上海糖酒租赁上述物业,月租金为373,517元,到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累计租金为4,482,204元,未达到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本公司根据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于4月12日与上海糖酒签署《房屋租赁合同》。
二、关联方介绍
上海糖酒是一家具有60多年历史的大型国有商业企业集团,注册资本32,114万元,法定代表人葛俊杰。目前,上海糖酒已形成糖业、酒业、品牌代理、零售连锁为主力业态的产业格局。截至2013年12月31日,糖酒集团(合并报表口径)总资产为2,816,000.00万元,总负债为1,987,600.0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474,100.00万元(未经审计)。2013年营业收入为3,006,137.1万元,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4,321.5万元(未经审计)。
截至公告日,上海糖酒持有本公司股份179,601,79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4.90%,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上海糖酒的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资委。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租赁标的位于本市普陀区宁夏路777号海棠大厦内,上海糖酒拥有该房产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沪房地普字(2012)第004050号)和建设该房产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沪普建(2009)FA31010720091951),房屋所有有权证正在办理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上海糖酒有权出租该处房产。该房产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和涉及该项房地产的诉讼、仲裁或司法强制执行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本次共租赁其3楼南区、9、10、11楼,每层建筑面积1403平方米,合计 4912平方米。用途为办公。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租赁标的
上海糖酒将出租给本公司位于上海市普陀区宁夏路777号海棠大厦3楼南区(建筑面积703平方米)、9、10、11楼,每层建筑面积1403平方米,建筑面积合计 4912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办公。
2、租赁期限
该房屋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租赁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如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届满3个月前,向上海糖酒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本公司享有优先承租权。
3、租赁价格
该房屋租赁价格为373,517元/月,4,482,204元/年。
4、支付方式
租金每月支付一次,采用先付后用的原则,即本公司应在每个月7日前支付当月租金,如遇当月7日是节假日,则付款期顺延。
5、定价依据
当事人双方根据市场租赁价格,经协商确认该房屋的租赁价格。
6、合同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租赁合同由当事人双方签署后即生效。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将有利于公司集约化管理,提高部门工作协同效率,同时租用集团房产有利于集团内部资源共享,进一步降低管理成本。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对本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并不参与表决,其所代表的一票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因此,在关联方上海糖酒任职的三名董事葛俊杰先生、李远志先生、潘珠女士回避并未参与本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经审议,同意票占有效表决票总数的100%。独立董事在会前出具了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意见,会上亦均投了同意票并出具了 [金枫酒业独立董事意见(2014)第6号],主要内容为:
1、本次租赁交易有利于集团内部资源共享,强化公司集约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2、本次租赁价格参照了当地市场价格,符合公平的市场原则,未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本次租赁交易涉及关联交易,在关联方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任职的三名董事回避并未参与该议案的表决。因此该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联董事除外)事先审核了本关联交易议案,并出具了书面意见,认为:本次租赁价格以当地市场价格为依据,符合公平原则,未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特此公告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616 证券简称:金枫酒业 编号:临2014--016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第三十八次股东大会
(2013年年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5月16日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影城五楼多功能厅
●会议方式:现场召开
●提案:详见会议审议事项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4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1:00时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第三十八次股东大会(2013年年会),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影城五楼多功能厅。有关本次会议的具体事宜如下: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公司二○一三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二○一三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审议《公司二○一三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审议《公司二○一三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5、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二○一四年日常持续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二○一四年度向银行申请贷款额度的议案》;
7、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的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独立董事将在本次会议上宣读《金枫酒业二〇一三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以上各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第5项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出席会议对象:
1、 凡于2014年5月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任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4、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
5、 董事会邀请的人员。
四、会议登记办法:
1、凡符合出席会议条件的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持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2、受个人股东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持代理人身份证、委托股东的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委托股票帐户卡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进行登记。
4、登记时间:2014年5月8日上午9:30至下午4:00
5、登记地点:东诸安浜路165弄29号4楼(纺发大楼)
6、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五、联系办法:
1、联系地址:上海市宁夏路777号海棠大厦9楼,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电话:(021)58352625、(021)58352624、(021)50812727*908
3、传真:(021)52383305
4、联系人:张黎云、刘启超
六、注意事项
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监局发布的《关于重申做好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秩序工作的通知》(沪证监公司字[2008]81号)的规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不发放任何参会礼品,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2、会议预期半天。
特此公告。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身份证:
股东帐户: 住址:
持有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股
代理人: 身份证:
住址:
兹委托上述代理人代为出席于2014年5月16日召开的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八次股东大会(2013年年会),并依照下列指示行使表决权: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1、审议《公司二○一三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二○一三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审议《公司二○一三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审议《公司二○一三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5、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公司二○一四年日常持续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二○一四年度向银行申请贷款额度的议案》;
7、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的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
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委托人如未作具体指示,则代理人可按自己的意思行使表决权。
注:请在[ ]内打〇选择。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注:
1、委托人对代理人行使表决权的指示,请在上列表格中“同意”、“反对”、“弃权”所对应的空格内打〇选择,只能选择一项,多选无效。
2、本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3、本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该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