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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04-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编号:临2014-014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 177号文核准,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杭萧钢构”)于2014 年3月非公开发行9000万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2014年3月31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大华验资[2014]000105号《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000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截至2014年3月28日止,杭萧钢构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344,7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7,46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7,240,000.00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2014年4月14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现将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5366068243,截至2014年3月28日,专户余额为33,724.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轻型钢结构住宅体系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可以根据资金使用、闲置情况办理定期存款。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郁俊松、王霄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均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各方之间的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方向另一方送达要求就前述争议进行协商解决的通知之日起30工作日内未能得以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贸仲”)进行仲裁(且提交争议的仲裁机构仅应为贸仲)。仲裁裁决应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且仲裁庭由三位仲裁员组成,提起仲裁的一方或多方应指定一位仲裁员,就仲裁作出答辩的一方或多方应指定一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应为在国际金融、证券领域经验丰富和声望较高的专家,并由各方共同选定,若各方未在第二位仲裁员被指定之日起20工作日内达成协议指定首席仲裁员,则由贸仲主任指定。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争议事项外,本协议各方应继续全面履行本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14日